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公布日期: 2007.04 ...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 公布日期: 2007.04.02 施行日期: 2007.05.01 题 注 : (2007年4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