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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2023-8-12 08:16| 发布者: wushuhong| 查看: 422| 评论: 0

摘要: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兰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4.21施行日期: 2009.07.01题注: (2009年2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兰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4.21

施行日期: 2009.07.01

题     注 : (2009年2月1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以及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

(三)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

(四)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

(三)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价格信息、工程造价经济技术指标、调价规定等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和规划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重大变更等项目文件;

(五)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发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招投标等文件;

(六)工程预算或决(结)算书、工程施(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估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五)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行业规范、标准、概算指标、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合理性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审;

(五)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六)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审核程序: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审核;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评审机构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和设备投资进行审核;

(四)评审机构对项目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审核;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进行审核;

(六)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七)审核结论经项目建设单位、发(承)包单位签署确认后,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八)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意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机构对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

(四)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交换意见;

(五)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和交换意见,向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定额)和规范,评审机构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程序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六)评审机构对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七)评审机构对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以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进行审查;

(八)评审机构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概算调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九)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十)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竣工决(结)算批复的依据。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评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评审或者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

评审机构需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事先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评审意见、要求,并在委托评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结论以及建议和存在的问题等。

评审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对重大项目应当在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技术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第十七条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回执评审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署评审结论的,视为认可。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复评。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评审机构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