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1 施行日期: 1989.03.21 题 注 : (1989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3月21日贵州省建设厅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6年6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6]30号发布施行的《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整顿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的招标投标等内容。其目的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供应单位,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凡是国家建设基金、地方建设基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除按规定不进行招标投标或经批准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四条投标应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资格证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 招标投标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性质、建设规模、工程复杂程度及工程条件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投标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少数保密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可由有关上级推荐或指定投标单位,由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招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报批招标申请书;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等,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 (七)编制和寄送投标文件; (八)主持开标、审查投标书与保函; (九)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投标单位必须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由开户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证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概算的5‰,投标单位中标后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招标单位有权收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有权向招标方索取与投标保证金额相等的赔偿金。 第九条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标书的各项条件,不得修改或变更,双方应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保证金证书在合同期满退回。 招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毁约的,对方有权持履行约保证金证书向其担保银行兑现。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该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工管理的规定,由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条例、法规。制定颁发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协调和仲裁招标投标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及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书和评标、定标报告; (四)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和评标定标工作,调解招、投标双方发生的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 (五)接受委托,组织招标和咨询服务; (六)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第十四条主持招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及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各级招标办公室作为代理单位,负责办理招标、评标、定标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招标的公正性,由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办公室、经办银行、建设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定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凡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工作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凡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如不实行招标投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经办银行不拨工程款。 第四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招标的方式,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勘察招标采取详勘方案招标,设计招标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都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正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勘察招标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具有城建部门划定的建筑红线图及有关要求;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必要的可靠基础资料; (四)招标申请报告已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凡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都有资格按照批准承担的任务范围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首先投送投标申请书,然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投标书。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评定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好坏,工艺水平高低,勘察设计进度的快慢,收费的高低以及对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有能力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正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已基本完成; (四)招标申请报告已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社会和优惠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突出重点,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六章 设备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所需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和引进设备等设备招标,视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的方式可以采取单项设备招标,按机组成套招标,按设计阶段和建设进度分段招标,具备条件的也可按整个项目所需设备的一次性总招标,从工艺设备设计到安装调试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二十五条实行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及有关工艺设计、技术图纸资料; (二)投资来源及建设条件落实; (三)招标申请报告已经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凡符合条件的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和供应部门均可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首先投送投标申请书,然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投标书。 第二十七条设备招标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报价合理、设备先进、质量可靠、滞交货期以及对社会和技术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第二十八条各地、州、市暂无条件成立设备招标投标机构的,由省设备招标办公室协助组织管理招标工作。 第七章 国内建设工程实行国际招标 第二十九条全部由中国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向国外招标。 第三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国外投资和贷款建设项目(简称涉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国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设备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的经费由工程项目单位负担,如委托其它单位代理招标的,可以收取少量的服务费,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