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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23-8-12 08:33| 发布者: yanjifu| 查看: 313|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1施行日期: 1989.03.21题注: (1989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3月2 ...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21

施行日期: 1989.03.21

题     注 : (1989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3月21日贵州省建设厅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6年6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6]30号发布施行的《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整顿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的招标投标等内容。其目的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供应单位,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凡是国家建设基金、地方建设基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除按规定不进行招标投标或经批准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四条

投标应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资格证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章 招标投标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性质、建设规模、工程复杂程度及工程条件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投标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少数保密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可由有关上级推荐或指定投标单位,由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招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报批招标申请书;

(二)审查招标单位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等,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

(七)编制和寄送投标文件;

(八)主持开标、审查投标书与保函;

(九)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投标单位必须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由开户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证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概算的5‰,投标单位中标后拒绝承担中标的工程任务,招标单位有权收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有权向招标方索取与投标保证金额相等的赔偿金。

第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标书的各项条件,不得修改或变更,双方应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保证金证书在合同期满退回。

招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毁约的,对方有权持履行约保证金证书向其担保银行兑现。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该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工管理的规定,由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条例、法规。制定颁发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协调和仲裁招标投标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及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

(三)审批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书和评标、定标报告;

(四)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和评标定标工作,调解招、投标双方发生的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

(五)接受委托,组织招标和咨询服务;

(六)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第十四条

主持招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及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各级招标办公室作为代理单位,负责办理招标、评标、定标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招标的公正性,由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办公室、经办银行、建设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定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凡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工作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凡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如不实行招标投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经办银行不拨工程款。

第四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招标的方式,可以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分单项,分专业招标,勘察招标采取详勘方案招标,设计招标采取可行性研究方案或设计方案招标,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都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正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勘察招标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具有城建部门划定的建筑红线图及有关要求;

(三)具备勘察设计所必要的可靠基础资料;

(四)招标申请报告已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凡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都有资格按照批准承担的任务范围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首先投送投标申请书,然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提供投标书。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评定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好坏,工艺水平高低,勘察设计进度的快慢,收费的高低以及对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有能力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正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已基本完成;

(四)招标申请报告已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社会和优惠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突出重点,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六章 设备招标投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需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和引进设备等设备招标,视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的方式可以采取单项设备招标,按机组成套招标,按设计阶段和建设进度分段招标,具备条件的也可按整个项目所需设备的一次性总招标,从工艺设备设计到安装调试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及有关工艺设计、技术图纸资料;

(二)投资来源及建设条件落实;

(三)招标申请报告已经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有关设备制造单位和供应部门均可参加投标,投标单位首先投送投标申请书,然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投标书。

第二十七条

设备招标的评标、定标主要标准是:报价合理、设备先进、质量可靠、滞交货期以及对社会和技术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暂无条件成立设备招标投标机构的,由省设备招标办公室协助组织管理招标工作。

第七章 国内建设工程实行国际招标

第二十九条

全部由中国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向国外招标。

第三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国外投资和贷款建设项目(简称涉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国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设备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经费由工程项目单位负担,如委托其它单位代理招标的,可以收取少量的服务费,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的办公经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