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29 施行日期: 1998.09.29 题 注 : (199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了解分析行政执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报告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情况的半年度统计; (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行政处罚统计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可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第五条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部署,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第六条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各地(市)所属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所在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 统计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项目,各地(市)、县(市、区)及所属部门必须按统计报表统一填报,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条填报时间 (一)上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于每年7月20日前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下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按要求时间上报。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全区行政处罚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