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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冬季——一九九九年春季森林防火戒严的命

2023-8-12 09:33| 发布者: sinalook| 查看: 491| 评论: 0

摘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冬季——一九九九年春季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0.29施行日期: 1998.11.01题注: (1998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一九九八年冬季——一九九九年春季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0.29

施行日期: 1998.11.01

题     注 : (1998年10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全文

自1998年11月1日开始,西藏林区进入森林防火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我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戒严的命令:

一、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火源管理。各地(市)要把野外火源管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环节,突出重点,加强防范。认真执行入山检查和野外用火制度。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擅自入山人员,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二、在林区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易发地段,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将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地控制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创造条件,确保森林防火工作万无一失。

三、森林防火期间,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青冈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毁林和上山打猎,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严明工作纪律,按照森林防火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情况。

五、认真执行火灾调查统计和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各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把上月的火情逐级书面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由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各地(市)对本辖区发生的火情要及时准确地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旦发生火情,各地(市)林业公安和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在全力组织灭火的同时,及时侦破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不法分子,达到依法治火的目的。

七、各地(市)要遵照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火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严格要求,切实把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本戒严令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1999年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后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