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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2023-8-12 09:48| 发布者: diyaxu88| 查看: 180| 评论: 0

摘要: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29施行日期: 1998.09.29题注: (199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 ...

西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29

施行日期: 1998.09.29

题     注 : (199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保证政令的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各负责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报告项目的要求,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催报。对催报后仍不报告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

第六条本制度中的规章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第七条本制度应用的中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