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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2023-8-12 10:26| 发布者: Rcpchina| 查看: 170|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08施行日期: 1988.12.08题注: (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77号发布)(编者注 ...

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08

施行日期: 1988.12.08

题     注 : (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77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新产品管理,促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包括乡镇工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管理。

对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试制的新产品,属于科研单位主办的,由省科委管理;属于生产企业主办的,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企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省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企业应有专门力量负责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的新产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

(一)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的;

(二)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

凡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鼓励生产单位同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开发试制新产品,优先开发出口创汇,代替进口,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以及国民经济急需的缺门新产品。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必须有可靠的技术依据,并经过研制、小型试验、中间试验等技术开发过程,达到设计和生产定型。

第二章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按地区或行业的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一般项目列入地、州(市)或省厅(局)计划;重大项目由省经委组织行业会审,经综合平衡后列入省级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特别重大项目由省报请国家计委列入国家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省级以上开发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主持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经常调度检查,将已完成的项目名单和经济效益情况,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统计报送上半年报表;十二月三十日前报送当年新产品开发试制年度报表。

第十条

计划编制时间:各企业应于十一月十五日前将下一年度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报地、州(市)经委和行业归口厅(局),经汇总初审后编制本地区、本行业下年度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在此基础上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将申请列入省计划的重大项目报送省经委。省经委在会审基础上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下达本年度全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为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应保证当年试产。年度计划不作结转。各厅(局)、各地、州(市)应于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总结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措施进度并报送省经委。

第三章 新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发试制新产品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投入批量生产,不得申请参加产品评优。

第十三条

企业新产品鉴定分为省级和地、州(市)、厅(局)两级鉴定。特别重大的报请国家鉴定。由省经委委托有关厅(局)、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属省级鉴定。由厅(局)、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属省厅、地级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可分别采用会议、样品检测和现场验收等形式进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需进行新产品技术鉴定的单位在自审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准予鉴定及有关事项应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应组成相应级别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人。鉴定委员会主任对产品鉴定意见负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新产品鉴定须具备以下主要技术文件:

(一)产品开发、试制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产品开发、试制工作总结;

(三)技术鉴定大纲;

(四)正式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产品图样及工艺文件;

(六)产品质量、性能、检测、试验报告;

(七)产品技术经济及市场销售前景分析报告;

(八)试生产技术总结报告;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填写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连同有关鉴定资料装订成册报送组织鉴定部门。省级鉴定经行业归口部门或标准计量及行检部门审核签章后,由省经委填发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省厅(局)、地、州(市)级鉴定,由省厅(局)和地、州(市)经委填发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四章 新产品考核、评选和表彰

第十九条

取得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的企业新产品,全省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对于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批量大、用户多、效益好的新产品,分别评审为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条

获奖新产品中主要质量指标达到近期国际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意义的新产品,由省经委统一向国家申报国家优秀新产品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计划执行情况、新产品产值率(企业新产品总产值/企业全部产品总产值×100%)、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总利税/企业实际总利税×100%)纳入企业承包考核指标,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电力、煤炭、矿产品、医药行业外,其余行业新产品产值率及利税率均不得低于5%;轻纺、电子行业应分别达到8%和15%以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寿命周期分别拟定具体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能完成新产品计划及其指标,按比例扣发厂长、总工程师奖金,企业厂长、总工程师在任期内推不出新产品,不能再继续任职,离任后工资向下浮动一级。

第五章 新产品财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来源是:企业按规定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按规定留存的其它产品开发经费;新产品试销期减免税款;联合体各方多种渠道筹集款项;上级拨付的技术开发费。

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开发试制新产品,专户储存。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并领取证书的新产品,凡需要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后,才能给予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之日起,免税三年。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及省开发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三)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平行开发试制的相同新产品,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只准已通过鉴定且先申请的单位办理减免税。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定新产品要求的产品,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等,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和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设备,以及其它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产品,一律不能按对新产品的待遇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九条

新产品减免税期限应在试销期内。试销期间企业有权自行定价销售;销售新产品如发生亏损,可作为正常损益处理。免税期满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正式价格。

第三十条

各级物资、金融部门应大力支持新产品开发,优先解决开发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材料、设备和资金。对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予以优先保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精神,由经委负责组织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与奖励。为进一步推动和加速我省新产品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凡我省企、事业单位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经委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的,并具备正式批准的各级标准,且已小批量试生产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逢双年4月1日至评比当年的3月31日。

(三)以下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1.大部或全部由国外及港、澳提供零部件进行装配的产品和国外来料加工的产品;

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分等某一方面无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产品;

3.未经深度加工的矿产品、农副产品。

第三条

评选等级

(一)一等奖:产品在国内领先,在材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试生产后社会效益显著,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十万元以上;

(三)三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一万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金额: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500元。

(二)省优秀新产品的奖励资金及评比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由省财政列支。

(三)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对获优秀新产品奖的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评选结果。

(四)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对开发新产品直接有功人员作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五条

优秀新产品的评选组织

(一)成立“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由省经委领导同志一人任主任委员。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采用聘书形式聘请。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选组长由省经委指定。

(二)各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以科技处(科)为主,成立相应的“优秀新产品评选小组”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呈报、审批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范围,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开发成果评选推荐项目卡》内容认真填写所申报评选的新产品情况,并附带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和彩照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二)各有关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将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材料(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彩照、《项目卡》)一式三份,于逢双年的四月底前报省经委,五月份由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进行总评,将评选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要做到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撤销奖励,通报全省,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