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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3-8-12 10:46| 发布者: guojun_-2007|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3.30施行日期: 2006.05.08题注: (2006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3.30

施行日期: 2006.05.08

题     注 : (2006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道路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贴花,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实行日、月、季、年票贴花。

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在醒目位置,车辆凭缴费凭证通行。

第七条车辆通行费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银行和专门售票点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

第九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和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0日公布,2004年9月24日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