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08 施行日期: 1988.12.08 题 注 : (1988年12有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78号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工作内容: (一)消化引进的技术软件,掌握其设计理论和方法、技术标准、工艺流程和配方、质量控制和试验方法、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技术诀窍等; (二)实现为整机生产配套的无器件、零部件、原辅材料及工模具的国产化,并使引进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三)对引进的技术和样机进行研究分析,设计试制、批量生产与进口原型机技术水平相当的设备; (四)掌握引进的技术的原理及方法,在工艺和技术上能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并开发出新型的产品和设备。 第四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实现目标: (一)以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目的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投产、达产、创汇或节汇水平及其实现的期限; (二)以进口元器件、原材料生产内销产品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国产化率、批量生产能力及其实现的期限; (三)以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物耗为目标的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发展和创新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及其实现的期限。 第五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消化吸收工作与引进技术工作紧密衔接的原则。 在编制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消化吸收方案和计划。 (二)消化吸收与科研设计紧密结合的原则。 承担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装备条件,或有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军工部部门的协作。 (三)消化吸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重点安排好能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的消化吸收项目,组织好为整机国产化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工模具的配套国产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引进技术吸收和国产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计委、科委制订全省消化吸收规划;负责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厅、局(公司)和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的项目,各主持部门和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的工作目标和分工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编制的原则和安排的重点是: (一)应用量大、覆盖面广、对国民经济有重大作用的产品,尤其是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需的技术装备; (二)能够大量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的产品; (三)对稳定、繁荣市场和改善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产品; (四)对改善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的产品,特别是短线、缺门的原材料、工模具等。 第九条省级“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省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办理,通过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的产品,经行业审查后列入贵州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十条“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和招标制。合同内容和承包方式由计划编制部门与主持部门、承担单位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部门和整机生产单位,要支持和协助配套单位做好原材料,配套件和工模具验、认证工作;专用设备和生产线引进单位,要配合消化吸收单位做好测浍、设计、研制工作,并有偿提供有关技术软件等。 第十二条各部门、地区从消化吸收成果中,选择质量、性能和技术基本上同国外同类产品相当的产品,连同其技术参数和供货能力等情况上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商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后,统一发布替代进口产品名单。同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列入国家替代进口产品计划。 第三章 财税政策和管理 第十三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项目资金来源: (一)企业的自有资金; (二)社会集资; (三)列入省级“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的技术开发资金; (四)银行专项贷款; (五)省级“消化吸收和国产化一条龙”计划中,涉及科技攻关项目的部分,从现有科技三项费用中开支; (六)列入国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基金会》的重大项目所安排的投资; (七)在消化吸收中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测试仪器、关键设备和购置费,允许摊入企业成本。 (八)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企业支付的研制费用,也允许一次或三年摊入企业成本。 第十四条消化吸收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样机、样品及少量关键设备、仪器的购置;工模具、配套件及原材料的购置或试制;科研、设计、检验、调试、鉴定和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过程中,有部分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和样机暂时仍需进口,其所需的外汇按现行用汇管理办法办理。 外汇配套确有困难的消化吸收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销售时可向用户收取一定额度的外汇。 第十六条凡列入国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产品,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凡列入部、省级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的产品,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两年。在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年限期,或优先考虑减免调节税。 第十七条凡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产品,其配套件、原材料生产单位与整机生产单位签订直接供货合同的,经省经委和财税部门审查,可减免中间产品税一至二年。 第十八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成果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三年内免收所得税和调节税;三十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照章纳税。 第十九条在消化吸收过程中,进口设备样机和价值在样机总价的40%以内的少量关键零部件,向省经委提出报告,限额下的由省经委批准;限额上的,报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进口关税。 第二十条企业实现消化吸收后生产的产品,如成本高、利润低,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比照同类老产品或本企业其它产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并相应减征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或设备消化成果(含产品),可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新产品奖,发展创新成果可申请发明奖。 在消化吸收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可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承担消化吸收计划项目单位,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目标,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企、事业单位自行安排的消化吸收项目完成以后,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鉴定(验收)合格的,视同计划内项目,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化吸收计划项目的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不按合同规定内容、期限完成任务,严重影响项目的进度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相应的一切优惠待遇,并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已完成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因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而通不过鉴定或验收的,要在三十天内提出修正意见和办法,否则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或取消其一切优惠待遇,其经济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