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制定机关: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2.17施行日期: 2005.02.17题注: (2005年2月17日 ...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制定机关: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2.17 施行日期: 2005.02.17 题 注 : (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9年10月11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二、删除第七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本)(2003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修正)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