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森林防火戒严令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27 施行日期: 1997.10.27 题 注 : (1997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全文 自1997年11月1日起,西藏林区进入森林防火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我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强化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入山检查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凡入山人员一律进行登记或发放通行证,对未经许可擅自入山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在林区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多发地段,实行专人负责制,昼夜值班,加大巡逻密度,严密监视,做到万无一失。 三、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严禁从事采伐、调运椽子木、横梁木青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毁林开荒和上山打猎。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各类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做好扑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现火情,要按照预案及时出动,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认真执行火灾报告制度。每月20日以前,各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把上月的火情逐级书面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经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林业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谎报。 六、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林业公安和森防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侦破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法分子,教育群众,真正发挥依法治火的威力。 本戒严令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1998年5月31日防火期结束后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