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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

2023-8-12 13:16| 发布者: 苯鸟| 查看: 532|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21施行日期: 1988.06.21题注: (1988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40号发布)全文第一条 ...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21

施行日期: 1988.06.21

题     注 : (1988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4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和省政府黔府[198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对在上等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经审查批准,达到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标准的,分别由省和地区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企业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后,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颁发的先进标志和称号。

第四条企业每升高一个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职工按平均工资计发一个月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发放奖金应论功行赏,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经审查批准上等级的企业,给予职工升级奖励。

升级面:达到省预备级企业的为4%;

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为7%;

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的为10%;

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为15%;

达到国家特级企业的为20%。

升级人数的计算,以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年度的在册正式职工为准。此项升级为固定升级,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主要是在生产(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升级所需资金,从企业上浮工资中开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浮部分进入成本。升级执行时间,从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计算。

升级增加的标准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厂长(经理)在任期内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先进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优秀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劳动模范”的称号。

“先进厂长(经理)”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经济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条凡进入省级先进企业的省预备级企业等级的,国家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按照计划作为优先供应单位。在信贷方面,银行作为择优扶植的条件,优先安排其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不管进入哪一个等级的企业,凡是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物质消耗明显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转。到期仍不能扭转的,要降低等级,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企业经过整顿,可以重新确认等级,但职工不得重复提奖。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