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春季森林防火戒严令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04 施行日期: 1996.04.04 题 注 : (1996年4月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全文 目前,西藏林区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了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四.二”森林防火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特发布我区今春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强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凡入山人员一律进行登记或发放入山通行证。对未经许可擅自入山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在交通要道和森林火灾多发地段,实行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加强巡逻,严密监视,做到万无一失。 三、防火戒严期内,严禁生产调运椽子木、横梁木、青岗柴禾和竹子;严禁毁林烧荒和上山打猎。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一旦发现火情,要做到指挥有力,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认真执行火灾执行制度。每月15日以前,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把上月的火情逐级书上面上报自治区森防办,然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森防办。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 六、要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林业公安和林政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侦破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法分子,教育群众,真正发挥依法治火的威力。 本戒严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防火期结束后(6月4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