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贵州省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

2023-8-12 14:01| 发布者: ouyang2008| 查看: 522|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5施行日期: 1988.04.15题注: (1988年4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27号发布)全文第 ...

贵州省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5

施行日期: 1988.04.15

题     注 : (1988年4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2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建筑安装和其他各种服务业,以及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是临时经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

第三条临时经营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需要临时委托代征的,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发给《代征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临时经营者的营业税,在营业行为发生地缴纳。在营业行为发生地漏税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税,未补税前,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有权就地追补所漏税款。

第五条临时经营营业税,按临时经营者的收入(或收益)额计算征税。

临时经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0元,按次(日)计算,不达起征点的免征,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计征。对整批货物分次出售者,应合并计征。

第六条临时经营营业税,按不同的行业,分别规定税率:

(一)经营商业的税率10%,其中经营蔬菜、瓜果、蛋禽、水产品、副食、土产、食杂等商品的,税率为5%;

(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税率为8%;

(三)从事建筑安装、娱乐业及其他行业的,税率为10%。

第七条下列各项,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免征临时经营营业税:

(一)农民在集市上出售的自产农副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税产品);

(二)居民(包括职工)变卖自用的物品;

(三)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变卖不需用的物品,并持有证明文件者;

(四)贩卖仔猪、仔羊、仔禽、种畜、种苗(包括烟、菜、禾苗)、鱼苗、树苗、种籽等。

其他项目的临时经营收入需要减税、免税的,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临时经营者贩卖应缴纳产品税而未税的产品,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产品,由纳税人依照适用税率缴纳产品税,不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

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按临时经营征税。

临时经营者按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不再征收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九条对获利较大的临时经营者,除按临时经营征税外,还可加成加倍征收。加成幅度为一到十成,加倍幅度为一到三倍。加成征收由税务所决定,加倍征收由县级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发布的《贵州省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