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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2023-8-12 14:22| 发布者: danssion| 查看: 559|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06施行日期: 1988.01.01题注: (1988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06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37号发布)

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外贸事业的发展,现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承包出口商品供货任务。国家确定我省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分别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承包后,负责向所属外贸经营企业和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落实承包任务,并由省财政厅参与落实财务承包任务。省经贸厅负责落实经贸系统各外贸公司的承包任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落实省新联公司的承包任务;省机械厅负责落实省机械设备公司的承包任务。上述外贸企业所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和出口亏损补贴基数,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省冶金厅、有色金属局和煤炭厅负责分别落实冶金、有色金属、煤炭公司应当承包的出口计划和交省的留成外汇额度。

二、地、州(市)对外经贸支公司和县对外经贸公司继续与省外贸公司财务挂钩,分别向省公司承包出口供货计划和利润计划。一九八八年承包的利润计划,要在一九八七年利润计划的基础上,一般按照增长5—10%核定。省各外贸公司要同地、州(市)对外经贸局商量,分别向地、州(市)对外经贸支公司发包,签订承包合同;地、州(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监督执行。地、州(市)对外经贸支公司要采取贸工结合、贸农结合等多种形式,扩大出口商品货源,实行多功能经营。 现在还没有成立对外经贸公司的市、县,如市、县政府认为已具备条件,经地、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协商同意后,可批准成立对外经贸公司,并报经贸厅备案。这类公司属于市、县企业,外贸经营业务由地、州(市)经贸局归口管理,并承包外贸出口供货计划。

三、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和鼓励外贸经营企业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放开经营。各外贸企业要按经营商品的分工,采取在省内参股、投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出口商品货源。属于国家规定放开经营的三类商品,允许各类外贸企业跨行业参股、联营。外贸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国内贸易,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物资用以换购出口商品,或随行就市在市场销售。其内销和进口所得的利润,用于弥补出口亏损,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并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大力发展工贸、农贸、技贸相结合的联合体,建设出口商品生产体系。对省内具有优势的大宗骨干出口商品,要积极发展出口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经过批准可以自营出口自产商品,也可先由参股联营的外贸、工贸公司代理出口业务。对工(农、技)贸联合生产出口产品新增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年。各类企业用留成外汇投资兴办的出口生产企业,比照“中外合资”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省政府决定每年从省的技改投资总规模中,单独划出一亿元,由省经委和省经贸厅共同研究,以经贸厅为主统筹安排,用于外贸企业投资、参股,发展出口创汇型企业,建设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实行有偿使用。

五、下放外贸出口经营权,积极推行代理制。地、州(市)要在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和自负盈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自营出口。今年先进行自营出口试点。地、州(市)对外经贸支公司完成承包出口供货任务后的适销出口商品,可同有关省公司联营或代理出口,为自营出口创造条件。凡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承包出口收汇基数和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具备自营出口条件的,报经批准给予出口经营权。目前还不具备自营出口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继续承包出口商品供货任务,由外贸公司买断后出口,或联营、代理出口。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可以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贸企业要给予支持和方便。

六、合理分配地方留成外汇,调动各方面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一)对出口收汇基数内的地方留成外汇,按照以下办法分成: 1.一般商品、纺织品出口收汇基数内地方留成外汇50%,先扣除费用外汇1%以后,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部门24.5%。对自治州和铜仁地区分给14.7%,省留9.8%;对地(市)分给7.5%,省留17%。凡属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专厂,分给企业的比例提高为29.4%,其高于一般出口生产企业4.9%的部分,属于自治州和铜仁地区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基地、专厂,相应减少自治州级和铜仁地区的留成比例;属于地(市)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基地和专厂,相应减少省的留成比例。 2.轻工(含所经营机电产品)、工艺、服装三个外贸改革试点行业基数内地方留成外汇70%,先扣除费用外汇1%后,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24.5%。其余44.5%留给外贸经营企业,以便进行有偿调剂或组织进口商品取得盈利,实行自负盈亏,省和地、州(市)均不再参与分成。 3.机电产品出口收汇基数内的外汇,国家规定留给地方65%,其中留作专项用于进口原材料30%,留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21%,省留成7%,其余7%留给外贸经营企业(包括费用外汇在内)。 (二)各外贸企业要运用超基数多留成外汇的政策,综合运筹,灵活经营,积极扩大出口。对于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所增加的外汇,国务院规定:一般商品、纺织品和三个试点行业地方留成80%,机电产品地方全额留成,并要求盈亏及奖励金由地方自负。为了增强外贸经营企业组织超计划出口的能力,要把用汇和创汇结合起来,实行外汇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于一般商品、纺织品和三个试点行业超基数出口收汇中的地方留成外汇,除了依照基数内外汇留成分给出口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比例不变以外,其余部分均留给外贸经营企业,省和地、州(市)都不参与外汇分成。 机电产品超基数收汇,按出口收汇全额计算,对实行收购制的,省留成7%和出口生产企业留成21%的比例不变,其余72%留给外贸经营企业(包括解决出口所需进口料件外汇在内);对实行代理制的,省留成7%和外贸经营企业留成4.9%不变,其余88.1%留给出口生产企业;对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除省留成7%以外,全部留给生产企业。 (三)对分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部门的留成外汇,通过购销双方协商,列为供货合同条款,可给留成外汇,也可用人民币买断。

七、根据留成外汇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进出口收汇基数内省和地、州(市)两级留成外汇的使用制度。省政府的留成外汇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在省留成外汇中,由省经贸厅包干交省500万美元额度,其余留成外汇额度由用汇单位按一美元额度付给人民币一元五角,交省经贸厅用于建立出口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及核补省外贸公司和新联公司的亏损。地、州(市)政府的留成外汇,亦应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地、州(市)政府确定。

八、简化手续,加快外汇结算。各种出口收汇要按月进行结算,省级外贸经营企业在次月初三日内同结汇银行核对出口收汇数额,银行在三日内把帐目结清;省经贸厅在二日内审核;省外汇管理局在二日内批准入户。各个环节要密切配合、协作,确保在次月上旬内办完结汇入户手续,以加速外汇的周转,及时上交中央应得外汇。

九、省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外汇调剂中心。各项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剂外汇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浮动。

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 (一)建立我省以进养出周转外汇基金,其资金来源:1.经贸部拨给我省以进养出周转外汇。使用这笔外汇所增值的外汇收入,按规定地方留成的80%中,上交省经贸厅10%,分给出口生产企业40%和外贸经营企业30%。2.鼓励各级政府和外贸经营企业、出口生产企业用自有外汇建立以进养出周转基金。凡使用自有外汇进行以进养出的,所取得的工缴费外汇收入,除上交中央20%外,分给自有外汇所有者和生产企业各40%,外贸经营企业只收取手续费。企业进行以进养出进料加工所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第四和第五年减半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执行黔府办[1988]4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取得的全部工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3至5年。

十一、各级外贸企业要全面实行经理负责制,推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推行出口收汇同工资、奖金挂钩的制度。对省级各公司的经理按本公司超出口收汇基数的不同情况增发奖金。在1988年度,凡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50%以上,或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200万至300万美元的,发给高于职工全年平均奖金水平一倍的奖金;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70—100%,或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300万至500万美元的,发给高于职工全年平均奖金水平二倍的奖金;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100%以上,或超过承包出口收汇基数500万美元以上的,发给高于职工全年平均奖金水平三倍的奖金,并晋升一级工资,对于完不成承包出口收汇基数的企业,扣发经理当年全部奖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贸厅制订。

十二、建立奖励出口制度,鼓励超基数扩本出口。分别建立:省外贸经营企业出口收汇超基数奖,各公司超收汇基数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增长奖,所提供的出口商品比上年每增长人民币二元,奖励一分;地、州、市、县公司出口商品增长奖,所提供的出口创汇商品比上年每增长人民币二元,奖励一分。以上奖励金,并免征奖金税,并摊入各公司、各企业的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外贸企业在出口成本中拨给出口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奖金,不分基数内外统一按收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这些单位可增发一个月奖金,免征奖金税。凡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和年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生产企业中同出口商品生产有关的分厂、车间和人员,可再加发一个月奖金,并免交奖金税。

十三、切实加强大宗出口商品货源的价格管理和市场管理,严格制止高价销售和抬价抢购。凡有国家定价的商品,购销双方都必须执行国家定价;凡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不许突破。我省生产的水银、炼锑、铝矾土、锌块、硅铁、磨料、黄磷、杂豆、猪鬃、油菜籽饼(粉)等大宗出口商品,都是高耗能、高利税的资源性、原料性的产品,尤其应当加强物价管理和市场管理,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供应省各外贸经营企业出口,并采取必要行政手段,控制货源外流。

十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各部门支持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我省目前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潜力比较大,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大力发展出口贸易,多出口、多创汇。省经贸厅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对外经济贸易的归口管理工作,相应转变职能,着重抓好全省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出口商品生产的原材料、电力供应。出口商品的铁路运输,按照指令性计划执行,优先安排、优先发运。凡出口商品集中港区的铁路运输计划,由省经贸厅统一申报、平衡,下达,实行归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引导和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外贸经营企业联合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截留企业应得的好处。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