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建设部/商务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19施行日期: 2004.01.01题注: (2003年12月19日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建设部/商务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19 施行日期: 2004.01.01 题 注 : (2003年12月19日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