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11.22 施行日期: 2004.11.22 题 注 : (1999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根据2004年9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 第四条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是本市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市容、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用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等都应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 第七条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名称、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本市生产并在市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 第八条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维吾尔文字应一律用印刷体。 第九条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采用横写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下; (二)采用竖写的,维吾尔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采用并列方法的,维吾尔文在右,汉文在左; (四)书写有外国文字的,维吾尔文在上,汉文在中,外文在下。 公章的刻制,维吾尔文在左,汉文在右。 第十条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一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文字。 第十二条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滥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县)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