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06 施行日期: 1988.04.06 题 注 : (1988年4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21号发布) 全文 现将《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做好粮食工作,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的发展,现就有关总是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后,食油收支计划仍一年一安排。一九八八年度平价食油销售量,按一九八七年计划不变;食油收购、调拨计划,以一九八七年度计划为基础适当调整。油菜籽继续实行按比例价敞开收购的办法,并按先保中央平价收购,后保省内议价收购的原则,划分平价和议价的收购数量,具体划分比例由省粮食局确定。奖售化肥和返饼、返油标准,仍按一九八七年的有关规定不变。 二、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购销“双轨制”政策和“四管四放”的原则,即:管计划内,放计划外;管定购品种的大部分,放开定购品种完成收购任务后的部分和小品种;管城市销售,逐步放开农村销售;管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逐步放开其他用粮。对定购粮和统销米一定要管住,定购保证完成,统销不得突破。 三、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确保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以县为单位,在粮食定购和油菜籽收购任务完成之前,除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运定购的粮食和油菜籽。完成粮食定购和油菜籽收购任务后,全部放开,允许多渠道经营。为了保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对重点集市,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场协调小组,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协调议价粮源的安排,确定议价粮油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坚决制止抬价抢购。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在市场调节和稳定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大力提倡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严格控制平价粮销售。粮食的加工转化,畜牧业、养殖业的发展,都要考虑粮源的可能,量力而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已经取消,不再恢复。换购生猪用粮,按省的规定执行不能任意提高。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农转非”。食品(包括副食)、酿造等行业用粮,要审时度势,分散决策,逐步放开,已经改供议价粮的,不再改过来。要清理整顿各项补贴用粮,不合理的坚决取消。销售品种搭配比例,应根据粮源民政部本着“有啥吃啥,自求平衡”的原则确定;多吃细粮,增加的开支由各地财政自行解决。 五、为做好粮食工作,今年将选择一至二个地区进行粮食“稳征放购”的试点,试点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增产与节约并重的方针,搞好宏观控制,统筹安排,及时解决粮食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妥善安排好农村人民生活特别是重灾区人民生活,为推进兴黔富民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干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八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一定三年。为此,制定办法。 粮食收购 一、粮食年度定购包干,全省仍按一九八七年度的五亿公斤(包括按定购价结算和加补差价款结算)计算。下达给地、州(市)的包干任务,必须完成,完不成的,买议价粮补足。 为调剂丰歉和解决基建占地和其他占地减免粮食定购任务等问题,地、州(市)可适当增加机动数。 二、征收农业税,除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省批准减免的以外,一律交纳实物(公粮)。 三、定购粮食品种为大米、小麦、玉米。分品种定购任务要逐级落实到农户,按品种完成任务。 四、省计划内定购的粮食,继续实行奖售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切实兑现。预购定金主要用于粮食定购任务较大的农户,不需要的可以不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定。 五、地、州(市)实际完成定购粮食数量超过省计划定购任务的部分,上交省的,化肥、柴油的奖售和加补差价款,由省按实结算拨补。 粮食销售 六、粮食销售包干,以一九八七年度包干数为基础,其中非农业销售按每年递增1.5%核定;其他开支包干指标(包括加工折差、品种兑换折差、大豆榨油减量及损失及损耗),按中央核定每年二千五百万公斤包给各地。在年度终结时,粮食销售和其他开支,应分别进行结算,两项包干指标可以统算。 财政供应用粮,不包括在销售包干和其他开支包干指标内,年终按实结算,相应核减中央和省的粮食库存。 粮食调拨 八、粮食定购包干数与销售、其他开支、调出包干数的差额,为调入粮食包干数,调入粮食的来源:平价调入、议转平、进口。调入现粮的品种,由省根据粮源情况安排,分季下达。 九、议转平的粮食,顶抵粮食调入包干指标,各地必须按规定的品种如数购足。这部分粮食,由省核定价差补贴,包干给各地自行组织粮源,节余归己,超支自负,完不成的,省不安排调入现粮,也不准挖用国家库存。 十、在年度调入包干数内,省分季安排调入的粮食,无论什么品种,必须接收。不按计划接收而少调入的粮食,其缺口由调入地区自己弥补。 十一、省核定各地调出的大米包干数,必须如数完成。未完成调出任务的,调出地区要承担责任;调入地区不按计划接收的,要相应承担调出地区的经济损失。 粮食库存结算 十二、各地、州(市)一九八八年三月末的粮食库存,除一九八七年包干结算明确归各地使用的外,都属于中央和省所有,各地只能用作周转,未经省批准,不得挖用。年度终结时,根据当年粮食购销调实绩,核定库存的合理增减,确定年度库存数量,挪用库存的,要如数补足,增加的开支,由各地负担。 其它 十三、粮食购销调包干后,指标不再调整,一年一小结,三年统算。各地、州(市)根据年景丰歉情况,可在年度之间进行调剂。三年统算时,发生的粮食亏空,必须如数补足,增加的开支自行负担:节余的粮食归己(其中:70%用于充实库存,以丰补歉;30%自行支配,可平转议销售),但当年节余的次年才能动用,不得超前支用。 十四、粮食购销调包干结算,以包干指标和统计年报购销实绩及调拨对帐数为准。各项粮食统计数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油商品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不准以多报少,以少报多,弄虚作假。 十五、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要坚持安包干计划协调平衡,不得随意减购增销,新开口子。 十六、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