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24施行日期: 1999.07.01题注: (1999年6月2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 ...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6.24 施行日期: 1999.07.01 题 注 : (1999年6月2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1999]161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2) 第三章收入管理………………………………(3) 第四章支出管理………………………………(5) 第五章结余及分配管理………………………(8)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9) 第七章资产管理………………………………(10) 第八章负债管理………………………………(11) 第九章财务清算………………………………(12)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13) 第十一章附则…………………………………(14) 附件一: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15) 附件二: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五条后勤事业单位预算是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后勤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收入,但不能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根据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发展、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收支状况的改善而调整。随着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结算关系的逐步建立,定额和定项补助将从形式上转化为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 (二)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所负担的任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后勤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后,应统一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后勤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部分除政策性增减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收入是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后勤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和其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其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取得的,具有服务性、补偿性、非盈利性的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车队收入、礼堂收入、门诊收入、会议室收入、修缮收入、印刷收入、幼儿园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促进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建立结算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在事业收入的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结算收入”,核算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与机关结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租赁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二条后勤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其中;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元计提使用,不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社会保障费用于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据实列支;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 经营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由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后勤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三条后勤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国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国管局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后勤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规定,报国管局备案。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国管局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后勤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其中: 直接人员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直接材料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等。 直接业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配计入成本。其中: 管理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间接消耗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后勤事业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 第二十条结余是后勤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后勤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后勤事业单位的存货包括材料、燃料等。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入帐,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是后勤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负债指后勤事业单位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借入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后勤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后勤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在国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在机构变动中,划转撤并的后勤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其资产处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对转为企业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国管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后勤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后勤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支水平、财务管理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后勤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等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7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后勤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总额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后勤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 负责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后勤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上述公式中: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附件二: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 1、房屋和建筑物; 2、家俱设备、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机械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录相机、收录机等电器、电子设备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 5、图书; 6、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