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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购、销、调财务管理办法

2023-8-12 15:37| 发布者: 1qaz| 查看: 167| 评论: 0

摘要: 贵州省粮食购、销、调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8施行日期: 1988.03.28题注: (1988年3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8号发布)全 ...

贵州省粮食购、销、调财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8

施行日期: 1988.03.28

题     注 : (1988年3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18号发布)

全文

为搞好粮油经营管理,统筹安排粮油购、销、调,促进粮油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一九八八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粮食购、销、调计划包干和财务包干,一定三年不变。

二、合同定购粮食和议转平收购粮食的加价款和差价款,按照省下达的定购数量、计价比例、加价幅度计算,由地、州(市)包干使用,一年一小结,三年统算。完成定购任务后结余归己,超支自己负担。粮食部门对农民按实际收购的品种和等级结算,财政部门对粮食部门按实际付给农民的价款结算。

收购油料加价款由各地管理,粮食年度终结后,由省财政厅与各地据实结算。

三、粮食企业亏损和粮油提价补贴,原则上按一九八七年的财务计划作包干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年度指标分期下达。因国家调整粮油收购政策和按包干计划递增1.5%的销售指标而增加的价差和费用补贴,由财政相应增加企业补贴指标。包干后节减的亏损和补贴款,全部留给各地;超过包干计划的亏损和补贴款,由各地自有财力负担。

因粮油销售计划变化而相应减少的亏损和价差,除中央规定要分成的外,其余部分留归各地,并由同级财政相应调减企业亏损和价差补贴指标。

四、按照国家计划,从省外调进平价粮食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指标,按计划任务下达,年终按实际调入数量结算。计划外调入(调出)粮油增加的支出(收入),由各地负担(留用)。

由中央和省计划安排的省间调拨议转平粮食的加价款和差价款(含地方补贴款),按计划调入指标和补贴定额,由各地包干使用,年终按实际调入数量结算。财政部门对粮食部门按实际调入数量和补贴定额进行结算。超支由各地负担,节余归各地留用。

五、粮食企业经营粮油新增的收支,实行分级负担(分享)办法。从一九八八年起,对省外平价调入粮食新增调拨经营费,省外议转平调入粮食地方财政负担的差价,以及国家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应由地方负担的差价,由省、地、州(市)分成40%;计划内调往省外食油增加的调拨经营费收入,省和地、州(市)对半分成。

省地共同负担的费用或共同分成的收入,在安排年度粮食亏损和价差补贴预算包干指标时一次抵扣,但不减少粮食企业的亏损和补贴指标。农村返销粮提价增加的收入,年初按一九八七年下达数预扣,年终按实际增收数结算。

六、有计划地充实粮食库存,建立丰歉调剂基金。从一九八八年起,在省地两级建立丰歉调剂基金。基金来源:(一)省地两级结余的粮食机动销售指标的费用和价差补贴,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另行商定。(二)地、州(市)对粮食部门实行财务总额包干、节余分成的,财政部门分成的资金;实行财务总额包干、财政部门不参与分成的,从留成的发展生产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数额由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决定)。(三)粮食收购加价款财务包干节余资金。(四)经省、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平转议财政分成的收入。调剂基金只能用于粮食财务包干期内的丰歉调剂,由财政专项管理,逐年结转,由同级政府掌握用于经营粮油相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包干期满后的结余,按照“谁节余谁使用”的原则,可将一部分用于经营粮油相关的业务设施和集体福利设施,大部分结转下一个包干期使用。

七、平价粮食商业企业,应逐步实行定额补贴;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议价粮食商业企业和运输企业,要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八、为促进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的发展,繁荣粮油市场、平价粮食商业企业兼营面条、糕点加工和熟食等附营业务的收入,80%由企业留用,20%抵亏。企业留成的部分,60%用于职工奖励,企业职工可比其它企业职工多得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40%用于增加营业设施。

九、进行粮食“稳征放购”试点的地区,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的《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