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5.05 施行日期: 1999.05.05 题 注 :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国管财字[1999]9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三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取得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 第六条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考核。提出申请时,要填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表》,申请表所列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第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会计电算化单位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会计电算化单位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九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分批组织对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经考核或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上岗的; (六)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三条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且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对在复查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单位) ┌────┬───┬───────────────────┐ │考核项目│标准分│ 考 核 标 准 │ ├────┼───┼───────────────────┤ │ 一 │ 15 │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 │ │ 会 │ │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 │ │ 计 │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 │ 机 │ │管人员。 │ │ 构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 │ │ 和 │ │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 │ │ 会 │ │《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 │ 计 │ │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证和会计 │ │ 人 │ │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 │ 员 │ │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 │ │ │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 │ │ │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 │ │ │ │《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 │ │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 │ │ │ │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 │ │ │ │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 │ │ │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 │ │ │ │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 │ │ │ │定进行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 会 │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 计 │ │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 │ 核 │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 │ │ 算 │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 │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 │ │ │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 │ │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 │ │ │ │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 │ │ │ │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 │ │ │ │致。 │ │ │ │ │ ├────┼───┼───────────────────┤ │ 二 │ 15 │(二)原始凭证 │ │ 会 │ │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 │ │ 计 │ │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 │ 核 │ │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 │ 算 │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 │ │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 │ │ │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 │ │ │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 │ │ │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 │ │ │ │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 │ │ │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 │ │ │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 │ │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 │ │ │ │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 │ │ │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 │ │ │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 │ │ │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 │ │ │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 │ │ │ │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 │ │ │据副联。 │ │ │ │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 │ │ │ │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 │ │ │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 │ │ │称、日期和文号。 │ │ │ │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 │ │ │ │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 │ │ │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 │ │ │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 │ │ │ │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 │ │ │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 │ │ │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 │ │ │原始凭证。 │ │ │ │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 │ │ │ │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 │ │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 │ │ │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 │ │ │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 │ │ │盖章。 │ │ │ │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 │ │ │ │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 │ │ │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 │ │ │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 │ │ │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 │ │ │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 ├────┼───┼───────────────────┤ │ 二 │ 10 │(三)记帐凭证 │ │ 会 │ │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 │ 计 │ │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 │ 核 │ │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 │ 算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 │ │;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 │ │ │或者盖章。 │ │ │ │ 2、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 │ │ │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 │ │ │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 │ │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 │ │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 │ │ │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 │ │ │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 │ │ │ 5、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 │ │ │制;己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 │ │ │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 │ │ │正。 │ │ │ │ 6、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 │ │ │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 │ │ │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 │ │ │化要求。 │ │ ├───┼───────────────────┤ │ │ 10 │(四)会计报告 │ │ │ │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 │ │ │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 │ │ │ 2、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 │ │ │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 │ │ │、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 │ │ │时。 │ │ │ │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 │ │ │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 │ │ │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 │ │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 │ │ │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 │ │ │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 │ │ │ 5、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 │ │ │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 │ │ │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 │ │管人员签名盖章。 │ │ │ │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 │ │ │ │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 │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 │ │ │ 7、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 │ │ │ │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 │ │ │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 │ │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 ├────┼───┼───────────────────┤ │ 三 │ │ │ │ 会 │ 10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 │ │ 计 │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 │ │ 监 │ │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 │ │ 督 │ │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 │ │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 │ │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 │ │ │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 │ │ │ │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 │ │ │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 │ │ │ │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 │ │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 │ │ │ │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 │ │ │ │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 │ │ │ │规定进行处理。 │ │ │ │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 │ │ │ │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 │ │ │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 │ │ │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 │ │ │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 │ │ │ │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 │ │ │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 │ │ │ │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 │ │ │ │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 │ │ │报告。 │ │ │ │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 │ │ │ │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 │ │ │ │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 │ │ │ │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 │ │ │ │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 │ │ │ │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 │ │ │ │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 │ │ │ │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 │ │ │ │审计报告。 │ ├────┼───┼───────────────────┤ │ 四 │ 10 │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 │ │ 内 │ │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 │ │ 部 │ │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 │ 会 │ │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 │ 计 │ │ 2、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 │ 管 │ │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 │ │ 理 │ │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 │ 制 │ │ 3、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对 │ │ 度 │ │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 │ │ │ │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 │ │ │ │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 │ │ │ │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 │ │ │ │种类和要求,有具体的规定。 │ │ │ │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 │ │ │ │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 │ │ │以及限制条件。 │ │ │ │ 5、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 │ │ │ │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会计凭证、 │ │ │ │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 │ │ │并严格执行。 │ │ │ │ 6、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预算 │ │ │ │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 │ │ │ 7、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种 │ │ │ │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保管、转 │ │ │ │让、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 │ │ │ 8、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 │ │ │ │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 │ │ │ │收支的审批程序。 │ │ │ │ 9、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 │ │ │ │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有 │ │ │ │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 │ │ │ 10、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 │ │ │ │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 │ │ │ │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 ├────┼───┼───────────────────┤ │ 五 │ 10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 │ │ │度 │ │ 电 │ │ 1、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 │ 算 │ │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 │ 化 │ │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 │ 管 │ │ 2、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 │ │ 理 │ │、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会计岗位,并│ │ 制 │ │具备相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 │ 度 │ │ 3、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 │ │ │ │、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 │ │ │并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 │ │ │ 4、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管理制度; │ │ │ │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 │ │ │权限有明确规定。 │ │ │ │ 5、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人管理,并定 │ │ │ │期更换,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会计│ │ │ │软件。 │ │ │ │ 6、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 │ │ │ │能据以登记机内帐簿。 │ │ │ │ 7、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 │ │ │ │退出会计软件。 │ │ │ │ 8、有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 │ │ │ │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 │ │ │ │ │ ├───┼───────────────────┤ │ │ 10 │(二)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 │ │ │ 1、有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档 │ │ │ │案管理制度。 │ │ │ │ 2、做好对机房、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 │ │ │ │机房、设备整洁;做好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 │ │ │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 │ │ │,磁性介质所存储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 │ │ │ 3、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按 │ │ │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 │ │ │和安全。 │ │ │ │ 4、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 │ │ │ │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 │ │ │治措施。 │ │ │ │ 5、存储在硬盘和磁盘、光盘等介质中 │ │ │ │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电│ │ │ │算化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 │ │ │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 │ │ │ 6、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防磁、防火防潮 │ │ │ │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保存双份,存│ │ │ │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 │ │,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 │ │ │ 7、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 │ │ │ │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 │ │ │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 │ │ │ │ └────┴───┴───────────────────┘ ┌────┬───┬───────────────────┐ │考核项目│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 ├────┼───┼───────────────────┤ │ 一 │ 15 │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 │ │ 会 │ │ 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 │ │ 计 │ │ 不予通过。 │ │ 机 │ │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 │ │ 构 │ │ 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 │ │ 和 │ │ 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 │ │ 会 │ │ 免的扣1分。 │ │ 计 │ │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 │ │ 人 │ │ 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 │ │ 员 │ │ 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 │ │ │ │ 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 │ │ │ │ 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 │ │ │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 │ │ │ │ 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 │ │ │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 │ │ │ │ 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 │ │ │ │ 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 │ │ │ │ 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 │ │ │ │ 分。 │ │ │ │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 │ │ │ │ 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 │ │ │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 │ │ │ │ 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 │ │ │ │ 处理的扣1分。 │ ├────┼───┼───────────────────┤ │ 二 │ 10 │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 │ │ 会 │ │ 核不予通过。 │ │ 计 │ │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 │ │ 核 │ │ 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 │ │ 算 │ │ 扣1分。 │ │ │ │ 3、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 │ │ │ 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 │ │ │ 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 │ │ │ │ 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 │ │ │ │ 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 │ │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