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15 施行日期: 1988.03.15 题 注 : (1988年3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8]11号发布) 全文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城乡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省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与人才奇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对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改变我省农村贫困面貌,兴黔富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争取在“七五”期间使我省农村经济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动员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企业的定期轮换服务制。根据乡镇企业的需要,与扶贫工作相协调,以计划选派、对口支援、定点、定期轮换的形式,每年从县以上行政机关和人员超编的事业单位,选派一批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能力,并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人员,轮流去支援乡镇企业。 (二)组织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厂矿、军工以及各类专业经营、技术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平等、有偿、互惠的原则下,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按单位去承包、领办、联办、协办、创办或租赁乡镇企业,或对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咨询服务、专业协作、挂勾联营、产品扩散、专业技术培训等多形式的支援。 (三)组织经济、科技、社会等专业的力量帮助各边远贫困的地、县、区、乡,根据本地资源等实际,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四)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志于开发农村经济的各级各类在职人员,以调离、停薪停职、留薪停职、退职、辞职或借调等方式,从行政机关和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国营大中型厂矿、军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群众团体走出来,到省内城镇和农村承包、领办、协办、承租或创办乡镇企业,兴办和经营其他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开发性生产、经营实体或技术服务、技术贸易等技术开发性机构。 (五)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兼职。允许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以入股、承包领办、协办、承租等形式参与乡镇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和专业技术等活动。 (六)支持和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高校自费走读生、自学成才者、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应聘。 (七)支持和鼓励农村联户、户办企业和个体户、专业户自聘专业技术人员。 (八)加强对当地人才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回乡初、高中毕业生、复退军人和乡镇企业职工,挖掘农村现有人才资源。省内各大、中专院校要发挥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县、区、乡应给予优惠。 (九)积极为乡镇企业引进人才和智力,要继续有计划地从经济、科技、文化发达的省、区或国外引进急需、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要通过邀请讲学、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协作、引进项目设备、横向经济联合等各种交往引进国内外智力,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十)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人员在力所能力的条件下继续发挥作用,为乡镇企业的发展作贡献。 行政机关中距离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要求提前离退休到省内乡镇企业或县以下单位,从事开发性生产和经营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可将距离离退休年龄的时间合并计发离退休费。 二、进一步放宽、放活政策,为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由单位选派的人员,原一切待遇不变,包括调资、职务晋升、分配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成绩突出的,应优先照顾。在支援期间,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并可享受受援单位发给的补贴和奖金。 (二)以调离、停薪停职、留薪停职、退职、辞职或借调形式到省内乡镇企业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身份不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免去职务,保留职级;原城市户、粮关系可不迁;原住房可保留;除退职人员外,工龄连续计算; 停薪停职、留薪停职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合同,一期限2至5年,服务期满可续签合同,可回原单位,也可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介绍另应聘工作。在合同期内,可参加调资。 (三)关于工资、福利待遇 1.以上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可不受原标准限制,均可按事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领取报酬。除照章纳税外,均归个人所有。 2.停薪停职人员,一般应向原单位交纳工作籍保留费。标准可由单位和个人商定,可按不低于个人工资额的20%交纳,也可交个人总收入的10左右。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周期长、风险大等开发性生产、经营的,在创业期间,可以免交。 3.行政机关(包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到边远贫困县、区、乡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事业的人员,前五年内可享受留薪停职待遇,并可免交工作籍保留费。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本条制定优惠待遇。 4.借调的,由原单位、受援单位和被借调人三方协商确定。 5.业余兼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依照合同或协议领取报酬,在原单位享受的一切待遇不变。使用单位设备、器材、资料、技术成果的按单位规定交纳费用。 6.专业技术人员在支援乡镇企业期间,如发生伤、残、病、亡等事故,单位选派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其他的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四)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人”、“土专家”等,其原有行政、技术职务可作为任职资格保留,并要在受聘单位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技术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聘(受聘后,行使相应的职权,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工作成绩和科技成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调资、职务晋升的依据,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专利;对成绩突出者,在聘任有关职务时,可不受资历、学历、台阶的限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受省政府表彰的,可晋升一级工资,该奖励工资的晋升不与正常工资晋升相抵。 对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将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表彰。 (五)以单位集体形式去承包、领办、联办、协办、赁租乡镇企业或到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入股、咨询、协作、联营、培训和产品扩散等支援活动中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当年所得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交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军工企业在支援乡镇企业中所得收入免交所得税。其收入的30%可作在职骨干和职工的奖金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 (六)各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受援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支援乡镇企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对他们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保证他们有职、有责、有权地工作,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兑现,保障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让能带领人民致富的人才先富起来。 省、地、县的计划、信贷、税务、物资、工商管理等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责任制订相应措施。积极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到项目、物资、资金等配套的跟踪服务。 (七)有关人事手续和人事管理。 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打破“单位、部门所有制”的束缚,使人才、智力能合理流动,对支援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各项人事关系,要本着简化手续,搞活管理的原则办理。 1.选派的,由各单位按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可采取自愿报名和领导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组织确定行选派人员。派出人员服务期一般为一年,经派出单位、受援单位、派出人员三方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如不能发挥作用的,受援单位提出后,派出单位应负责调换。 2.调离、停薪停职、留薪停职、退职、辞职的人员,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接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若无特殊原因,各单位都应予执行。申请人员被批准并与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凭原单位审批意见和现单位介绍信,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3.申请退职和辞职到乡镇企业去的人员,单位应予批准。退职、辞职者凭批准通知可到当地或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人才交流和技术交流服务机构应尽快建立省地县三级人才、技术市场,提供人才、技术供求信息,为人才、技术的交流积极创造条件。 4.各有关单位,在人员以停薪停职、留薪停职和辞职去支援乡镇企业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人聘用所需人员。经费自立单位,可不受限制。 三、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领导,都要充分认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各工作部门、单位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科研、设计、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既要认识到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是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还要看到在支援过程中必定会促进自身的发展。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自愿到乡镇企业去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为他们排忧解难,不允许设置障碍。各级政府要对造成人才积压、浪费,使用不当现象而又不采取措施改变和对设置障碍,阻拦人才、智力流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要对压制人才的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二)组织人才、智力支援乡镇企业是一件涉及面很宽的工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支援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内,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科委、经委、教委、国防科工办、科协以及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所属企事业单位对乡镇企业的承包、领办、租赁和其他智力、技术服务工作;农经委、乡镇企业局要作好受援方的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人才、智力交流中的政策咨询、人员管理。为了确保选派干部任务和支援工作的落实,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出具体的计划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在支援乡镇企业中发生的争议,由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四、对到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承包荒山、草场、水面,从事农、林、牧、渔和其他各类山区资源开发性生产的;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或商品流通企业。或到其他生产、经营第一线去的人员,有关问题可参照本决定办理。 本决定不适用于逆向流动人员和中、小学教师。 五、各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区行署和受援单位,可根据本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有吸引力的补充规定。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