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21 施行日期: 1987.10.15 题 注 : (1997年9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