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08施行日期: 1997.07.08题注: (1997年7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08 施行日期: 1997.07.08 题 注 : (1997年7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月工资收入(含补贴、奖金)不足290元的,由所在部门补助到290元。 二、补助所需经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1996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工资收入问题的通知》([96]国管财字第3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七年八日 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直管理局,各人民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