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07施行日期: 1996.10.07题注: (1996年10月1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
关于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07 施行日期: 1996.10.07 题 注 : (1996年10月1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6]国管财字第171号发布) 全文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确定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范围 该项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1.正部级每人每月205元 2.副部级每人每月195元 3.正司(局)级每人每月185元 4.副司(局)级每人每月175元 5.正处级每人每月165元 6.副处级每人每月155元 7.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含工人)每人每月150元 (二)离休人员的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三)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下列标准计发: 1.部级每人每月195元 2.司局级每人每月175元 3.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三、现有补助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增加,未达到的可补到此标准。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 四、该项补贴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份起发放,所增加的支出,由各部门从包干的经费预算中解决。 在职人员的补贴,列“补助工资”科目下的“其他补贴”。 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补贴,分别列“离休待遇”、“退休待遇”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