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22施行日期: 1996.04.22题注: (1996年4月22日国务院机关 ...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22 施行日期: 1996.04.22 题 注 : (1996年4月2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6]国管财字第73号发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1998年7月23日的《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废止)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近几年物价上涨情况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决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130元的,补到130元;孤身一人,无收入或月收入不足170元的,补到17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 二、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不包括“(1994)国管财字第108号”文规定的对职工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其他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国人工212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1988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国管财字1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