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级民兵装备仓库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9.18 施行日期: 1987.09.18 题 注 : (1987年9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1987]201号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3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3]4号发布施行的《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民兵战备执勤、训练的需要,防止民兵装备仓库发生事故,根据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管理的基中依据。基层民兵武器库(室)的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定抓好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管理好民兵武器装备。 第二章 仓库设施 四、位置:县级民兵装备仓库必须在便于管理的适当位置,独立成院。应做到水通、电通、公路通和电话通。 五、围墙:一般应在离库房5米以外的四周建围墙,墙高一般不低于3米,砖石结构,墙顶设置防攀越设施(碎玻璃、刺铁丝网等)。 六、库区设施,分为技术区和生活区,并以围墙隔开。技术区安装避雷装置,进口位置设置警卫值班室,库房环围应有巡逻通道。生活区设学习室、值班警卫室,修理间等。 七、库房:分武器(含装护具)间和弹药间,各间单独开门,门为铁质或用铁皮加固。墙体坚固,墙体 2米以下用浆砌块石或用混凝土被覆;地风窗和通风窗应安装钢条、金属网和密闭窗扇;库内地面下铺设防潮层(两层沥青、一层油毛毡)、地(墙)面坚实、平整;房顶为双层防潮结构。 八、防盗、报警装置:库房门设置双门双锁。安装自动报警装置。仓库应有与外部联络或报警的设备。库区应养狗或喂鹅。 九、照明、消防没备弹药库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应用槽板敷设。库区内设消防水池(储水量一般应在20立方米以上),消防沙坑(储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消防工具棚(放置消防斧、钩、桶、灭火器等)。 十、各项规定设置:在技术区入口设《仓库纪律》、《入库人员须知》和“严禁烟火”等标志,在值班登记室设《警卫人员职责》、《入库人员登记簿》、《值班登记簿》、《领导检查登记簿》、《物资出、入库登记簿》,值班室设《仓库管理规定》、《保管员职责》、《红旗库房和优秀保管员评比标准》等。 第三章 仓库管理 十一、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解放军的条例、条令,切实保障民兵战备执勤、训练等任务的需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的接收、保管、登记、统计、检查、维修、发出、转运等工作。 (二)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值班看守制度,加强库区警戒,搞好联防,确保仓库安全。 (三)加强专业训练,使看管人员掌握本职业务技能。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技术,搞好仓库管理,并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库养库活动。逐步实现管理正规化、科学化,库区园林化。 十二、对仓库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库区整洁,制度健全,工作落实,保管的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统计准确,收发及时,确保安全。并做好“十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震、防冻、防热、防洪、防虫、防空、防待),达到“四无”(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 十三、安全制度: (一)县(市)人民武装部的领导要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民兵武器管理工作。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情况,预防事故。 (二)要按编制配齐仓库保管、警卫人员。保管警卫人员的条件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军事技能、身体素质好。选配保管警卫人员由县(市)人武部政工科和地方公安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武部党委批准。每半年由县(市)人武部政工科对仓库保管、警卫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对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保管警卫人员要专职专用,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三)库区及其附近不许进行危及库房安全和有害库存物资的作业;库房周围5米内不能有高草、积水和杂物。围墙外侧二米内不应有可供攀登的树木、电杆等。 (四)技术区内严禁烟火,不准摄影、游览、测绘和无故鸣枪。 (五)仓库内一切技术作业,都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准玩弄和拆卸弹药;搬运弹药时严禁丢甩、碰撞和拖拉;人员离开库房要及时断电。 (六)应在武器库所在地附近成立民兵应急联防小分队,并进行演练,以应付突然情况。 (七)发生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和上报。 十四、出、入库制度: (一)入库人员必须经领导批准,自觉遵守仓库的规章制度,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进库。 (二)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区,领物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三)武器装备出、入仓库必须有调拨手续,经仓库工作人员认真清点后方可出入。 (四)保管人员进入库房时,必须两人同时开锁。 十五、保管制度: (一)武器、弹药必须分库存放。按不同品种、式别、生产工厂、批次(出厂年月)、规格、等级、分别堆放,并用堆(架)卡(签)标明。 (二)零散弹药应分类装枢(箱)保管并加锁。手枪应装柜加锁保管。 (三)物资装卸、搬运、码垛要稳拿轻放,堆积、排列、放置要稳固、整齐,便于收发、检查、通风和维护管理。武器每半个月分解擦拭一次,装(护)具半年倒垛、晾晒一次,弹药和原装箱武器每两年倒垛一次。物资发生锈蚀、生霉、堆垛倾斜等,应及时擦拭、晾晒和翻堆、校正。 十六、警卫制度: (一)仓库必须有保管、警卫人员轮流昼夜警卫;夜间要有人武干部住库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必须对入库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三)及时制止在库区及附近进行的、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活动。 (四)夜间值班的人员要提高警惕,经常流动巡逻,严密监视库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十七、记录制度: (一)建立干部住库值班、看管人员值班登记制度。 (二)建立人员、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建立看管人员工作日志、并逐日记录。 第四章 各类人员职责 十八、仓库负责人职责: 仓库负责人一般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或军械助理员兼任。其职责是: (一)按照仓库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领导全库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计划、组织仓库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实施对仓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和现实表现。 (四)办理出、入库的有关手续,掌管民兵武器装备的账册、凭证,组织统计和技术检查。 十九、保管员职责: 保管员在仓库负资人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熟悉所管物资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配套、生产(装配)诸元及其构造、性能,了解入库时间及存放位置。 (二)按规定搞好物资的分类存放、堆积、接收、发出、装卸等工作。 (三)负责库房登记卡片、堆(架)签、库房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武器弹药的技术检查,定期保养、擦拭武器。适时进行库房通风。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种设备、工具,并准确登记,妥善保管。 (六)经常保持库内外的整洁,及时清除库房周围的高草、杂物,疏通排水沟;检查各种设备、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七)负责武器装备的小件修理,本级修理不厂的,应及时上送军分区修理。 二十、警卫人员职责: 警卫人员在仓库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值勤时,严密监视警戒区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睡觉、吸烟和酗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熟记警报信号和联络方法。 (三)及时劝阻和制止违犯仓库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协助保管员工作,参加擦拭保养武器。 二十一、对武器装备管理好,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造成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爆炸、损坏等重大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本规定由省军区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