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乘车月票报销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05施行日期: 1996.01.01题注: (1996年1月5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乘车月票报销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05 施行日期: 1996.01.01 题 注 : (1996年1月5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6]国管财字第4号发布)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公共电汽车和地铁月票价格进行调整,为了减轻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购买乘车月票所增加的负担,现对乘车月票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上下班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其所购买月票的实际票价,由单位报销50%。即: (一)上下班需要购买市区月票的工作人员,可按实际票价报销7.0元。 (二)上下班必须乘坐郊区线路购买通用月票的工作人员,可按实际票价报销12.5元。 (三)家住石景山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家住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的,可按实际票价报销20元。 (四)每月缺勤12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月票,单位不再予以报销。 二、家位远郊区县、工作单位在市内或工作单位在远郊区县,家住市内,平时不能回家住宿的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由每人每月18元提高到30元,包干使用。 三、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补贴办法不变。 四、月票报销费用在“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五、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