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3.06施行日期: 1997.03.06题注: (1997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政发7号发布)全文第一 ...
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3.06 施行日期: 1997.03.06 题 注 : (1997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政发[1997]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对推动气象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广大气象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新成果;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经过应用技术开发向社会转让、辐射技术成果;气象软科学研究及气象事业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气象部门行业管理的职能及其管理范围,中国气象局也受理其它部门向中国气象局推荐的与气象事业发展有关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另行规定。对国民经济建设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以授予特等奖。各省气象局(含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学院,下同)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行拟定,中国气象局和省气象局(简称两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在两级气象事业费(或者从预算外收入)中支付。 第五条经应用实践,证明确实稳定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请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气象现代化建设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程序、新设计、新标准、新方案及新的综合性系统和体系等),属于国内气象行业首创或者领先,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 (二)推广已有的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达到较大的规模,应用于实践二年以上,对气象科技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 (三)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气象工作管理的规律和方法,其成果有一定的独创性,用于指导气象事业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有明显效益的。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中国气象局批准授奖。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符合请奖条件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其任务来源或者完成者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气象局或有关司局级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在获得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不含获得省科委奖励的项目)选出优秀项目申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相当于省局级)主持评审上报; (二)申报应用技术成果(包括软科学成果)奖励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填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所要求的附件;申报推广成果奖励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填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申报书》及所要求的附件; (三)因学术观点或者其它原因,申报单位不予申报的项目(获省局级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也可以经5名正研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业人员评议并分别写出推荐书,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报奖; (四)请奖项目不得通过其它渠道同时申报相同级别的科技奖励; (五)不得将已经获得过国家、省(部)级奖励项目的内容,抽出部分或者全部,纳入到别的项目中或单独再次申报国家、省(部)级奖励; (六)申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交纳评审费,评审费用的数额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获得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科学水平、作用和意义,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各省气象局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每年中国气象局申报奖励的通知要求,将初审合格的请奖项目报送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经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奖励项目,通报气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为争议期,有异议者,填写争议登记表,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方面的争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有关获奖项目等级的争议,不予受理;有关获奖项目其它问题的争议,由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 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问题仍未解决者,取消其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第十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由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起主导性作用的科技人员,应体现重奖,奖金分配原则上由项目或者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方案,经项目或者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跨部门、省区、市的获奖项目,由项目或者课题负责人牵头和有关单位及其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方案,经项目或者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留作原发奖金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获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该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按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一九九二年发布的《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申报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