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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奖励办法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18:27

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3.06施行日期: 1997.03.06题注: (1997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政发7号发布)全文第一条为 ...

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3.06

施行日期: 1997.03.06

题     注 : (1997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政发[1997]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气象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气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并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气象部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探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大气现象、特征及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者对气象基本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成果,经审定可以授予中国气象局科学奖。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气象部门行业管理的职能及其管理范围,中国气象局也受理其它部门向中国气象局推荐的与气象事业发展有关的科学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成果包括:

(一)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者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二)对气象基本业务、服务工作以及对气象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基础性成果。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另行规定。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气象科学奖的评审,由中国气象局批准授奖。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获得中国气象局科学奖二等奖以上)的学术、作用和意义,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科学奖只设部门一级,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中国气象局科学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在国内、外发表,或者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被学术界公认对气象科学和气象基本业务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二)由司局级单位推荐申报中国气象局科学奖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司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

因学术观点或者其它原因,申报单位不予申报的项目,完成人也可以经5名正研级技术职务的同行专业人员评议并分别写出推荐书,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报奖。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科学奖申报程序:

(一)符合请奖条件的项目,按其任务来源或者完成者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气象局或各有关司局级单位负责推荐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相当于司局级)负责评审,推荐申报;

(二)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所要求的附件;

(三)申报中国气象局科学奖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评审费的数额另行规定;

(四)请奖项目不得通过其它渠道同时申报相同级别的科技奖励。

第九条经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奖励项目,通报气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为争议期,有异议者,填写争议登记表,报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方面的争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有关获奖项目等级的争议,不予受理;有关获奖项目其它问题的争议,由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

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者,取消其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

第十条气象科学奖获奖者的事迹由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协助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中国气象局科学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起主导性作用的科技人员,应体现重奖,奖金分配原则上由项目或者课题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方案,经项目或者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跨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获奖项目,由项目或者课题负责人牵头和有关单位及其主要完成者协商提出方案,经项目或者课题主持单位核准后执行。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留作原发奖金单位的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要提倡优良学风,反对不良倾向,对弄虚作假,不讲科学道德,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和奖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行政处分、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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