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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19:08

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02施行日期: 1998.12.02题注: (1998年12月2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计发209号发布)第一章  ...

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02

施行日期: 1998.12.02

题     注 : (1998年12月2日中国气象局文件中气计发[1998]20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管理气象部门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气象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气象部门涉及统计活动的各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气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国家统计法规,执行有关的统计制度,完成统计任务;

(二)对气象事业发展情况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四)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增强统计人员素质,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五)建立完善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以及统计业务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气象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的建设;

(六)开展统计分析,加强统计资料的开发利用,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计信息。

第三条

气象部门各级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气象部门内部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

气象部门各级单位的统计机构,还应当接受同级政府对口主管机构和统计机构的领导,负责国家、地方政府和气象部门统计调查任务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部门的统计由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组成,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承担协调职责。

综合统计为气象部门总体的基本情况统计,由中国气象局审定下达,气象部门各级综合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专业统计为气象业务、科技、教育、档案、政工情况、财务、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投资、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产业、外事等专项统计,分别由有关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其中由政府对口主管机构下达的专业统计任务,执行该机构的统计规定。气象部门制定、实施的专业统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涉及统计活动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为统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设备等条件,推进统计业务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气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统计任务的实施范围,自上而下逐级实行考核评比。

对统计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在考核评比中,因统计工作的特性而实行按单位名义颁奖的,其具体承办人(如统计报表的填报人),亦为个人获奖者。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气象部门县以上各级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确定管理、实施统计的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全国及省级气象部门的综合统计,分别由中国气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省级气象局)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

全国及省级气象部门的各项专业统计,分别由中国气象局及省级气象局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

各级各类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承担统计任务所需的职业素质。各级领导应当支持、安排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业务学习。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气象部门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统计法规,制定气象部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气象部门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管理气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

(二)制定气象部门综合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检查;

(三)收集、整理、提供气象部门基本统计资料,为制定和执行气象事业发展计划,进行统计信息服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推进统计基础业务建设,组织综合统计人员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条

中国气象局专业统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气象部门统计法规,制定气象部门专业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检查;

(二)完成国家对口主管机构下达的专业统计调查任务,协助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和其他专业统计管理机构收集、整理、提供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对职能管理工作进行统计信息服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组织专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局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统计工作,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省级气象局专业统计管理机构,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院校)、省级气象局直属单位、地(市)及以下气象局(站)作为基层统计单位,其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二)依照统计法规,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气象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统计机构及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统计负责人应当认真对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施统计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影响和阻挠,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机构及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加强调查研究,改进统计工作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气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在审核检查统计资料时,有权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建议主管领导对违反统计法规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时,应当安排适合的人员接替,并认真办理统计工作及其资料、记录、档案的转移交接。

第十六条

根据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现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业绩,在气象部门评审相应的技术职称,也可以按规定由人事(职改)部门委托,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第三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综合统计、专业统计的统计调查计划,分别由中国气象局综合统计管理机构、专业统计管理机构制定。

气象部门各类统计调查之间,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和矛盾。

省级气象局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气象部门统计调查计划的基础上,比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

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院校)、省级气象局直属单位、地(市)及以下气象局(站)不制发定期统计报表。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可以在现行统计调查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机关、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的主要内容等,编制相应的统计调查表式及其填报说明,按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表式(基层表式和汇总表式必须在左上角标示报送单位名称,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或者登记发文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号或者备案号。表式下方或者报表制度封面应当标示报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的签名盖章。

统计调查表所附填报说明,应当包括统计指标涵义、统计指标间及表间的逻辑关系、计算方法、报告期、报送时限、报送方式等。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气象部门管辖范围的,气象部门综合统计调查,报中国气象局主管领导审批下达,送国家统计局备案。气象部门专业统计调查,经同级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该项专业统计管理机构的领导审批下达,送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气象部门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计划,一律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气象局补充性统计调查计划,比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凡未经审批程序下达的统计调查表和不符合要求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统计报表。各级单位及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管理统计报表的同级或者上级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制发统计报表应当充分考虑基层统计单位的承受能力,避免盲目求细、机械求全,讲究统计成本和效益,做到简便易行,合理适用,减少基层统计工作量。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即可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通过现有资料能提取的统计数据,不得再制发统计报表;通过同级机构能获取的统计数据,不得再向下级布置统计调查,避免数出多门。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对同级机构制发的统计报表进行统一审核,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由制表机关清理和停止实施,否则由负责统计报表管理的综合统计机构强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包括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分类、调查表格式、统计编码等,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执行。

气象部门内部使用的统计标准,按管理职责的划分,由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机构比照国家标准补充制定。气象部门的统计标准应当统一、规范。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由实施统计的各级各类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管理。

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经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或者盖章后上报。统计资料中来源于业务、财务、基建、经营等专业数据的,由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并经有关专业的负责人核准。

各单位依照统计工作程序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如果有误,应当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自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主管领导人审批后,由统计机构定期在气象部门内部公布,提供使用。

除按政府对口主管机构、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规定上报统计资料外,其他向外部提供的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应当经过同级保密机构审查和主管领导人批准。

公布、使用的统计资料,以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专业统计机构提供的或者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归口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气象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气象部门保密法规和档案管理法规,保守统计资料中的国家秘密和气象部门秘密,整理保管统计资料档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各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涉及统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统计调查任务时,因违反统计法规被政府统计执法机构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部门内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上级统计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主管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对统计工作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敷衍了事,造成本单位统计资料档案丢失,或者造成单位统计资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部门统计资料整体质量,长期不加改进的:

(二)各级统计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对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的统计调查拒绝合作,有意拖延,严重影响统计调查进度的;

(三)制发统计报表的机关不执行统计报表管理规定,未经审查而滥发统计报表,对拒绝填报非法报表或者反映有关情况的单位、个人进行压制刁难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保密审查而泄露统计中的气象部门秘密,或者未经统计资料管理机构核实而随意引用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9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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