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03 施行日期: 1987.07.03 题 注 : (1987年7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7]44号发布) 全文 为了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管理,简化审批手续,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企业之间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和跨省区的经济联合组织,凡不涉及申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按参加联合的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县、特区(区)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协办)审批。地(州)、市、县、特区(区)外协办审批的经济联合组织,应同时抄报省外协办备案。 二、凡联合兴办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省内经济联合项目总投资和跨省区经济联合组织我省方投资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外协办牵头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计委或经委按规定程序审批;五十万元以上至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的,由地、州(市,含遵义市)外协办牵头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计委或经委按规定程序审批。以上审批的经济联合组织,应同时抄报省外协办、计委、经委备案。 涉及到利用外资和用汇的项目,按省政府黔府(1987)14号文件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三、成立经济联合组织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报告: (一)凡需要申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经济联合组织,应写出联合项目建议书,呈报主管部门。联合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联合对象、联合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济效益以及联合的基本条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开始谈判,签订意向性协议,并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凡需要申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联合项目,联合各方要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写出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按项目性质和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外协办、计委或经委共同审查批准立项后,即可正式谈判,签署协议、合同,起草章程等文件。 (三)申请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按审批权限,向外协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举办经济联合组织的申请书; 2.该经济联合组织的协议、合同、章程; 3.已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指涉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联合项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该经济联合组织的董事长和经理(厂长)的名单; 5.我省联合方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四、各级外协办或计委、经委接到申请成立经济联合组织的全部正式文件后,即全面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半个月内(特殊情况一个月)予以批复。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进行修改补充。在上述期限内未批复的由下一级审批部门批复(县级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 五、凡经各级外协办或计委、经委批准成立的经济联合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向当地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执照后方可营业。 六、经济联合组织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其注册资本发生增减或转让,必须经联合各方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登记,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经济联合组织合同期满,经联合各方同意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十天内批复,凭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经济联合组织一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依法由工商行政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经济联合组织合同期满,应由联合组织提出结业报告送原审批单位备案。同时由联合组织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案,送当地财政部门和银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清理。清理结束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歇业手续,注销营业执照。 十、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成立的经济联合组织。 十一、本规定由省外协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黔府[1986]35号文件第三十五条中关于“省内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按联合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归口,由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