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09施行日期: 1995.0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09 施行日期: 1995.03.09 题 注 : (1995年3月9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5]国管财字第30号发布) 全文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下发后,各有关单位对使用的超标准车辆进行了调换。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避免闲置浪费,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现对调换下来的车辆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作处理的超标准车辆,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对封存的超标准车辆一律上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理,处理后将车辆变价款返还原单位。 三、请各单位将调换下来的超标准车辆处理情况,于3月31日前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领导干部超标准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