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17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5年5月1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 ...
中央国家机关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5.17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5年5月1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5]国管财字第78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理顺行政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关系,加强机关后勤经费的管理,促进机关服务中心逐步建立完善的经济核算机制,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后勤经费是机关为保证完成工作任务而用于后勤服务方面的支出。机关后勤经费由两部分组成:国家财政核拔给机关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改革机关后勤经费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非经济核算方式,逐步转变为以成本消耗为补偿依据,按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计费的经济核算方式。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财政根据机关后勤事业编制人数(不含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核拨定额补贴,定额补助的基数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等。 定额补贴从1996年起逐年递减,每年的递减量,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与机关服务中心经济核算关系建立情况,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国家财政核拔的定额补贴列“行政机关事业费”,由各部门行政财务转拔给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收到定额补贴时,记入“定额补贴收入”;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时,行政财务支付的机关后勤服务费,在相应的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机关服务中心收到机关后勤服务费,列入“对内服务业务收入”。 第六条机关后勤经费管理的形式: 总体承包,即行政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机关后勤服务承包协议,将定额补贴和行政经费中与机关后勤服务项目相应科目的预算定额,全部包干给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后勤服务总体承包。 分项承包,即行政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按后勤服务项目签订承包协议,将行政经费中与机关后勤服务项目相应科目的经费预算,分项包干给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后勤服务分项承包。 按成本结算,有条件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完全成本(计算物质消耗和人工费用)或不完全成本(只计算物质消耗)结算。按照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计费标准,具体计费办法由部门行政财务与机关服务中心协商确定。 个别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少,或暂时不具备与机关服务中心建立经济核算条件的,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原有的管理形式,实行这种管理形式的部门,后勤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高于机关行政人员。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七条国家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根据物价增长水平和后勤事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行政经费预算定额水平,以增强机关后勤服务费的支付能力,促进后勤经费由总体承包、分项承包向成本结算的过渡。 第八条机关后勤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加强核算,管好用好机关后勤经费,不断提高机关后勤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保证机关后勤工作的正常需要。 第九条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项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努力为机关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 第十条行政财务要加强对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协调。 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负责机关服务中心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同性质的单位,使用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后勤服务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6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