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23 施行日期: 1987.04.23 题 注 : (1987年4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7]25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国发[1986]96号文件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粮食购、销、调包干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对各地、州(市)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粮食购、销、调财务包干。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粮食收购包干。下达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各地必须保证完成。合同定购内的粮食加价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分品种计价比例与加价幅度计算,下放给地、州(市)包干使用。完不成合同定购任务的,要购买议价粮食补足。议购价高于比例价的差价粮,由各地自有财力负担。超额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粮权归省的,由省财政补给加价款;粮权归各地的,由各地财政补给加价款。 按国家计划收购的“议转平”粮食差价款一并给各地包干使用。 收购油料加价款下放各地、州(市)管理,年终按实结算。 二、实行粮食销售财务包干。省确定的粮油销售计划,一律不得突破。各地比省下达计划少销的粮油,归各地支配使用,主要充实库存,节省的补贴款全部留给各地财政和企业之间如何分成,由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研究确定。各地比省下达计划多销的粮油,要购买议价粮油解决;议购价高于统购价的差价款,由各地自有财力负担。 今后如因粮油销售政策发生变化,压缩平价粮油销售范围而减少的亏损和价差,除中央统一规定要实行分成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归各地所有,并由当地财政相应调减企业财务亏损和价差补贴指标。 省掌握的销售粮食指标,相应留下经营费用和价差补贴指标,钱随粮安排,年终节余的粮食财务指标按三七比例分成(即省财政30%,省粮食局70%),省粮食局所分70%主要用于生产(业务)设施。 因搬迁厂矿致使非农业人口变动而增加或减少平价粮油供应的,由省相应增减各地粮油财务指标。 三、实行粮油调拨财务包干。按照国家计划,从省外调进平价粮食的费用,原则上按一九八六年核定的定额和一九八七年计划调入数量计算,分配各地、州(市)包干使用;按照国家计划从省外调进的议转平粮食差价一并列入调拨财务包干指标内。为平衡调度,执行中因省调增计划的,按定额增加费用指标;完不成调入计划的,按定额扣减费用指标。计划外调入粮油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负担。在完成粮油计划调出任务后,计划外调出粮油增加的收入归各地留用。 省内的粮食品种调剂和调拨粮油提高的调拨经营费增加的支出和收入,仍维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一九八六年规定的办法。 四、粮油购、销、调财务指标。超购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的财务指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比例和加价幅度计算。平价商业和粮油提价补贴的财务指标,以上年财务指标为基础,根据粮食政策的调整而发生的增减因素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平价商业亏损和粮油提价补贴指标、超购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的财务指标,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研究下达。分配各地的平价商业亏损和粮油提价补贴指标,作专项补助,各地可相互调剂使用。 一九八七年起省对地、州(市)实行购、销、调财务包干。地、州(市)对县(市、区、特区)实行何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一九八七年经营粮食新增的费用(包括一九八六年新增的)和计划调入议转平粮食差价,采取省地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省财政负担65%,地、州(市)财政负担35%。农村销售粮食提价增加的收入实行省财政分成65%,地、州(市)财政分成35%。计划调往省外食油增加的调拨经营费收入,省地对半分成(即省财政50%,地、州(市)50%),地、州(市)所得部分,财政同企业如何分成由各地政府确定。 农村销售粮食提价增加的收入,年终据实结算。 省、地财政共同负担、共同分成的费用或收入,在安排一九八七年粮食亏损和价差补贴财政预算指标时,一次抵扣。 六、独立核算的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议价企业和运输企业,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继续实行利改税;尚未实行利改税的,要创造条件实行利改税。未实行利改税的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议价企业和运输企业实现的利润,仍按一九八六年的办法办理。但粮食商业平价企业经营议价粮油实现的利润,应全部顶抵粮食商业平价经营费用,不得“先留后抵”。 利改税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和粮食商业平价企业委托粮油工业企业加工粮油征收的营业税,以及新开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由财政相应增加平价商业企业的亏损指标。 七、实行粮油购、销、调财务包干之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财务管理的范围扩大了,各级财政要加强财务管理,搞好资金调度。省财政应补贴各地区的粮油加价款、议转平差价款、平价商业亏损和粮食提价补贴资金,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或借用。地、州(市)财政对粮食企业发生的亏损和各项补贴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及时拨补。无故延期拨补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应由同级财政给予弥补。 八、为了解决多存粮油多亏损的问题,省将核定各地、州(市)平均库存定额,并将中央财政拨付省超定额储备费用补贴,如数分摊给超库存定额的地区。各地所得补贴,全部顶抵粮食商业平价亏损后,减亏按分成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