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30 施行日期: 2004.02.01 题 注 : (2003年1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9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现行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新建成的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救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的专用车辆和农用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征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车辆通行费实行贴花年票和贴花日、月、季票。车辆通行费贴花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车辆凭贴花通行。 第七条市区在籍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一)4吨以上(含4吨)货运车辆及17座以上(含17座)客运车辆每年每车收取1950元; (二)小型机动车辆每年每车收取1620元。 第八条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日、月、季、年票收费标准: (一)4吨以上(含4吨)货运车辆及17座以上(含17座)客运车辆一天票12元,二天票19元,五天票37元,十天票65元;月票190元;季票540元;年票1950元; (二)小型机动车辆一天票10元,二天票16元,五天票32元,十天票58元;月票160元;季票450元;年票1620元。 第九条车辆通行费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银行和专门售票点负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滞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公民处以200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和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