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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2 20:06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12施行日期: 1995.09.12题注: (1995年9月1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12

施行日期: 1995.09.12

题     注 : (1995年9月1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95]国管财字第86号发布)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9号)、《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京财行[1992]1776号)及《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635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对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职工,因故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从发给本人的补贴中扣除30元作为职工集体宿舍的取暖费。

二、交通补贴标准

对上、下班路途不足四站的职工,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元包干使用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包干使用。其它各类情况的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不变。

三、书报费补助标准

(一)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三)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四、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支出,仍按原渠道解决。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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