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3 施行日期: 1987.03.13 题 注 : (1987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1987]39号发布) 全文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全面实行“预算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管理办法。预算包干按预算级次分级施行,即省财政厅包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包给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预算包干范围: (一)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党群政法,下同)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省级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发展事业的各项经费。 四、经费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由省财政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除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必需追加的以外,财政一律不追加预算。各单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本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原则,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全年开支,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是领导批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和安排,以及兄弟省区协作承担的任务,一律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开展。 五、预算包干以后,各项开支必须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管理。 (一)划清资金渠道。不能把事业经费用于行政开支;不能把预算外的开支挤入预算内,也不能把预算内的经费转为预算外或“小钱柜”;更不能用行政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权自行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范围。人员经费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编制以内据实开支,超编人员限期处理,在待处理期间,只能开支工资等个人经费。 (三)召开会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开支会议经费。经批准后,谁召开的会议,谁开支经费,不能转嫁给参加会议单位;部门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费由部门负担;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经费共同负担。 (四)“控购”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规定的项目、时间,编制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厅审核,并据以拨款。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 (六)事业单位的专项指标中,属于应下达给各地、州(市)、县的部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商得财政厅同意,联合下达到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直供以拨代支,逃避当地财政监督。 六、结余处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和福利设施,也可用于购买国库券,但不得用于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也不能巧立名目,增加工资、补助、津贴、奖金,更不能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事业单位专项事业经费结余,按财政部门决算规定办理。 七、加强财政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违反政策、规定、标准,乱支乱用,铺张浪费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指出,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扣减预算指标,停止拨款,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