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急性传染病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17 施行日期: 1987.02.17 题 注 : (1987年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2月17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第一章 报告办法 第一条应报告的急性传染病分为两类二十七种,即原规定的甲类三种,乙类二十二种,加上爱滋病、性病(梅毒、淋病)列为乙类。 第二条各级医院、卫生院(包括机关、厂矿企业、部队、学校、托幼机构的医院,医务室、保健室)为法定报告单位。临床中西医生,包括个体开业医生和检验、检疫、保健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所有公民均为义务报告人。 第三条各法定报告单位应设专人定时收集传染病报告卡,报当地卫生防疫站,城市个体开业医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农村个体开业医向当地区、乡卫生院报告;义务报告人向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站报告。 法定报告单位或法定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时,应以最快的办法报告,城镇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随后补填疫情报告卡片。发现乙类传染病及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报告,如暴发疫情应尽快报告,随后补报卡片。 第四条兽医部门发现兽间人畜共患疾病应通告当地卫生防疫站。 第五条各级医院必须建立门诊日志,或有存根的传染病报告卡或传染病登记簿,医院保健科、组、县防疫站疫情室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簿。有关科室应指定专人兼管疫情报告工作。 第六条法定传染病报告包括以下三种: (一)病例报告:门诊、急诊室、病房等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分别作病例报告或疑似病例报告。 (二)订正报告:已作报告的病例,在诊治过程中,确诊或变更诊断时,应作订正报告。 (三)死亡报告:按死亡报告卡逐项填写。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疫情报告网:省、地、县卫生防疫站必须有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疫情管理工作。区(不设区的乡)防保组应有医务人员兼管疫情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医院的预防保健科和厂矿医院、卫生所、医务室都应有医务人员兼管疫情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的疫情汇总,整理、统计、分析,按时上报。各级卫生防疫站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的疫情管理工作有业务指导责任和监督的权力。 第八条报告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报告卡片由诊治病人的医生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做到字迹清楚,无漏项错项。要特别核对病人的性别、年龄、详细住址,已经报告的病例应在病历上或门诊日志上醒目标明“已报”。 (二)县级卫生防疫站接到报告卡片后,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漏项、填写不详、不合要求的卡片,应退回原报告单位,责成重报。属外地户籍的患者,应将卡片转寄患者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防疫站。 第九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定期对本地区疫情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按旬、月、年制成报表,报上级卫生防疫站和卫生局。省卫生防疫站整理统计分析全省疫情,按月(年)上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省卫生厅。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站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医疗单位的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章 疫情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各类传染病的处理: (一)发生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县卫生防疫站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地(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确诊和指导扑灭工作,严防扩散、蔓延。分离的菌毒株应及时向上级报送。 (二)发现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疑难疫情,按乙类传染病报告,县卫生防疫站进行现场处理,地(州、市)卫生防疫站协助诊断,病原分离和制订防治措施。 (三)乙类传染病的散在病例和局部小流行由区(区级乡镇)防保组进行疫情处理,县卫生防疫站协助诊断和拟订防治方案。发生流行时,由县卫生防疫站与区防保组共同处理疫情。遇有较大流行或扩散、蔓延趋势明显时,应及时报告地(州、市)卫生防疫站,地(州、市)卫生防疫站应根据扑灭疫情工作的需要,迅速组织力量协同处理。 (四)白喉、脊灰两病,每发生一例,都由县级卫生防疫站调查并作应急处理,发生较多时,由地(州、市)卫生防疫站协同处理。麻疹、百日咳年发病率降至万分之一以下时,由县站组织个案调查。 (五)厂矿卫生防疫站处理疫情的职责范围与县级卫生防疫站相同,厂矿无卫生防疫站的,则由其医院预防保健科或防疫组负责处理,其职责范围与区防保组相同。 (六)地、县卫生防疫站在处理疫情时,如有技术或人力困难,省卫生防疫站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支援。 (七)有关疫区处理原则,时间要求,对传染源的管理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进行。有关疫情管理的费用,申报当地政府解决。 第三章 疫情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站疫情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疫情管理工作质量的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负责给辖区内医疗单位制发传染病报告表卡,定期将各医疗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表卡进行登记,统计和呈报或转报,并分析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制订防治对策。 (三)收集人口及人群免疫水平、病原微生物变异和耐药情况、典型的流行病学调查、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资料,及时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信息或预测预报资料。累积和汇编疫情资料,建立疫情档案。 第十三条卫生防疫站疫情报告职责: (一)县级卫生防疫站的疫情旬、月、年报表的编制,报告按省卫生防疫站[1986]黔卫防站字第3号文的规定执行。省卫生防疫站的报表编制和报告按预防医学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区级乡、镇)防保组,县卫生防疫站每月按时填报疫情旬、月报表报地区级卫生防疫站,县卫生防疫站要将病种分县、区(乡)、分年龄、性别、职业统计报地区级卫生防疫站,分析辖区内的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写成疫情简报,上报下发有关单位。每年元月以前对本辖区上年全年的疫情资料进行汇审,核实订正全年各种传染病发病数和病死数,并按规定进行全年的各项统计,绘制统计图表,汇编成册上报和存档。 第十四条疫情资料管理纪律: (一)疫情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传染病旬、月、年报表和疫情简报等应盖有“机密”字样,并按机密件发送和保管。其发送范围应严格控制,发送对象由本单位领导审批。 (二)防疫人员出差不应随身携带系统的疫情资料,外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摘抄疫情材料时,必须持有单位公函,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疫情管理职责: (一)每天收取急性传染病报告卡片,并逐项查对核实,汇总登记,按时向患者现居住地(包括临时住址)的卫生防疫站报告。 (二)每天检查门诊日志和各科室的传染病登记簿,发现漏登缺报的,应及时补登补报。 (三)每月对所报告的病例,分病种进行汇总统计,并核对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簿,抽查一次病历,及时纠正漏登、漏报和对疑诊作出订正报告。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对疫情报告、传染病管理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疫情报告,漏报率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玩忽职守,处理疫情不负责任,延误疫情处理造成扩散、蔓延者或隐瞒疫情不报者;有意假报疫情或其他严重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