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0 施行日期: 1986.11.10 题 注 : (1986年11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6]9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委办厅局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研究室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二级局、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主任; (三)高等院校校(院)长、副校(院)长,各类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五)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副秘书长、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 (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二级局局长; (三)直属的县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四)省委托代管的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五)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下列人员: (一)行政公署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办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直属处长、副处长; (二)直属的县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三)省委托代管的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本工作部门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 第六条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人员: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委办副主任、副局(科)长; (二)区公所的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直属的区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 (四)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免的人员,由任命机关发给本人任命书。任命书分别由省长、州长、市长、专员、县(市、特区、区)长署名。 发放任命书的范围,属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不属于县以上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任免的人员,暂不发任命书。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机构成建制改变、撤销或合并,原任命的人员,由原任命机关注销其职务; (二)离休、退休或死亡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九条地区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人员,报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第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承办干部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