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2.12 施行日期: 1987.02.12 题 注 : (1987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7]9号发布)(编者注:本文已被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粮食合同定购作为农民向国家的交售任务,必须保证如数完成。为了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粮肥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包括公粮、定购粮中的大米、玉米、小麦三个品种,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标准化肥四十公斤。这部分专项化肥指标,由商业(供销)部门分季度戴帽逐级下达,专肥专用,保证供应,不准加价。为了解决春耕生产用肥急需,基层供销部门凭粮食定购合同通知书,在六月底以前,预售奖售化肥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秋粮入库结算后如数供应。 各地应当对一九八六年粮食年度粮肥挂钩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省规定奖售标准,切实兑现。 二、实行粮油挂钩。合同定购的粮食,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柴油三公斤。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采取付给农民奖售柴油平议差价款的办法。具体办法是:由石油部门按农机部门分季下达的挂钩平价柴油计划和供应范围转作议价销售,所得的差价收入,以每公斤三角三分计算,由省石油公司分夏秋两季拨交省粮食局,由粮食部门按每公斤贸易粮加价一分钱的标准,付给售粮农民。 三、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由粮食部门在五月底以前按定购粮食的价款(扣除公粮部分)发放百分之二十的预购定金,在交售粮食时扣还。 四、从一九八七粮食年度开始,大豆退出合同定购,实行议价收购。农户原承担的大豆定购任务,可用相应数量的大米或玉米、小麦顶抵。 五、从一九八七年粮食年度开始,国家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