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1.04施行日期: 2009.01.04题注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加强管理的通告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1.04 施行日期: 2009.01.04 题 注 : (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全文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乱张贴、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在道路、地铁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二、禁止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或者利用刻画、涂写、散发、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刻画、涂写、散发、张贴、悬挂的宣传品或者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