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2.04 施行日期: 2003.12.04 题 注 : (2003年1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7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1992年3月12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4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1994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