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5.22 施行日期: 2002.05.22 题 注 : (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15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一),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8件自治区政府规章(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15件)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1、已被有关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规章(48件) ┌──┬──────────┬──────────┬──────────┬──────────────────┐ │序号│名称│发布、修订时间│发布文号│说明│ ├──┼──────────┼──────────┼──────────┼──────────────────┤ │ │新疆屠宰税稽征暂行办│││被1994年5月1日新政发[1994]44号发布施│ │ 1│法│1952 ││行、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的《自治区│ │ ││││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被1986年11月27日新政发[1986]128号发 │ │ 2│苗木实施检疫的若干规│1975.2.18│新革发[1975]19号 │布施行、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 │ │定│││号修订的《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明│ │ ││││令废止│ ├──┼──────────┼──────────┼──────────┼──────────────────┤ │ 3│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1978.11.10 │新革发[1978]378号│被1998年7月3日政府令第80号《自治区酒│ │ │行办法│││类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自治区水产资源繁殖保│││被1990年9月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6次│ │ 4│护管理条例 │1980.11.20 │新政函[1980]48号 │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 ││││》代替│ ├──┼──────────┼──────────┼──────────┼──────────────────┤ │ 5│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1981.4.4│新政办[1981]23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 │ │问题的暂行规定│││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 │区行政、企业、事业单│││被1986年11月20日新政办[1986]227号《 │ │ 6│位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1981.10.23 │新政办[1981]152号│车辆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明令废止│ │ │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 │的通知││││ ├──┼──────────┼──────────┼──────────┼──────────────────┤ │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 │ │ 7│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 │暂行条例│││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 │ ││││废止│ ├──┼──────────┼──────────┼──────────┼──────────────────┤ │ │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被1986年1月23日新政发[1986]1号《自治│ │ 8│作人员暂行办法│1982.4.12│新政发[1982]107号│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 │ ││││员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 ├──┼──────────┼──────────┼──────────┼──────────────────┤ │ ││││被1989年10月11日政府令第9号发布施行 │ │ 9│自治区畜禽防疫暂行条│1982.5.27│新政发[1982]137号│、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 │例│││的《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明令│ │ ││││废止│ ├──┼──────────┼──────────┼──────────┼──────────────────┤ │ 10 │自治区个体开业行医暂│1983 ││被1996年9月2日政府令第59号《自治区医│ │ │行管理办法 │││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11 │自治区科学进步奖励暂│1985.6.10│新政发[1985]77号 │被2001年3月12日政府令第99号《自治区 │ │ │行办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 │ ││││被1992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 │自治区城镇房地产产权│││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字[1992]2号发布施 │ │ 12 │产籍管理试行办法 │1985.6.26│新政发[1985]82号 │行、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的《自治区实│ │ ││││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细│ │ ││││则》明令废止。 │ ├──┼──────────┼──────────┼──────────┼──────────────────┤ │ 13 │自治区工商企业登记管│1985.12.10 │新政办函[1985]266号 │被1989年8月31日新工商企字151号《自治│ │ │理实施办法 │││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 ├──┼──────────┼──────────┼──────────┼──────────────────┤ │ │自治区烈属、军属、革│││被1990年12月18日政府令第16号《自治区│ │ 14 │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1985.12.12 │新政发[1985]156号│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明令废止。│ │ │军人优待办法(试行)││││ ├──┼──────────┼──────────┼──────────┼──────────────────┤ │ 15 │自治区《婚姻登记办法│1986.7.5│新政办函[1986]81号│被1996年10月31日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 │ │》的补充规定│││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被1993年11月11日政府令第40号《自治区│ │ 16 │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1986.9.23│新政发[1986]105号│职工待业保险办法》代替│ │ │则││││ ├──┼──────────┼──────────┼──────────┼──────────────────┤ │ 17 │自治区牧业税暂行办法│1988.3.24│新政发[1988]40号 │被1990年3月22日新政发[1990]31号《自 │ │ ││││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 │ │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被1994年3月7日政府令第41号《自治区实│ │ 18 │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1988.4.6│新政发[1988]49号 │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明令│ │ │则│││废止│ ├──┼──────────┼──────────┼──────────┼──────────────────┤ │ 19 │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1988.4.23│新政发[1988]56号 │被1992年4月7日政府令第28号《自治区计│ │ │育暂行规定 │││划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被1996年3月5日新政函[1996]35号批准、│ │ 20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1988.7.2│新政发[1988]93号 │1996年3月19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新土政 │ │ │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法字[1996]3号发布施行的《自治区石油 │ │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代替│ ├──┼──────────┼──────────┼──────────┼──────────────────┤ │ │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 │ │ 21 │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1988.8.1│新政发[1988]101号│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 │ ││││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 │ ││││被1992年5月23日政府令第29号《自治区 │ │ 22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11.14 │新政发[1988]15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5年8月4│ │ │管理暂行规定│││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37号公告公布的 │ │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代替│ ├──┼──────────┼──────────┼──────────┼──────────────────┤ │ │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3号《自治区 │ │ 23 │征收规定│1989.7.17│新政发[1989]61号 │农业税征收办法》、政府令第44号《自治│ │ ││││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 │ 24 │自治区节约能源管理实│1989.9.16│政府令8号│主要内容已包容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 │ │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25 │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1990.1.10│政府令13号 │被1995年6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8│ │ │定│││-33号公布的《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 ├──┼──────────┼──────────┼──────────┼──────────────────┤ │ 26 │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0.3.31│新政发[1990]31号 │被1994年6月10日政府令第45号《自治区 │ │ ││││牧业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 ├──┼──────────┼──────────┼──────────┼──────────────────┤ │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被1994年4月7日政府令第42号《自治区取│ │ 27 │取水许可制度有关问题│1990.8.6│新水政资字[1990]24号│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代替│ │ │的通知││││ ├──┼──────────┼──────────┼──────────┼──────────────────┤ │ 28 │自治区消费者纠纷仲裁│1991.4.25│政府令18号 │已包容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 │ │ │办法 │││民共和国仲裁法》│ ├──┼──────────┼──────────┼──────────┼──────────────────┤ │ │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木材经││││ │ 29 │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1991.5.2│新林资字[1991]130号 │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顿加强非统配材市场监││││ │ │督管理的通知││││ ├──┼──────────┼──────────┼──────────┼──────────────────┤ │ 30 │自治区实施《工人考核│1991.11.12政府批准│新政函[1991]158号│已被原劳动部劳培字[1996]58号《职业技│ │ │条例》办法 │1991.11.15劳动厅发布│新劳培字[1991]407号 │能鉴定工作规则》代替 │ ├──┼──────────┼──────────┼──────────┼──────────────────┤ │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做好│││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 │ 31 │劳动工作为搞好国营大│1991.12.4│新劳法字[1991]451号 │民共和国劳动法》不相适应。有的条款已│ │ │中型企业服务的意见│││被自治区政府其他相关规章取代。│ ├──┼──────────┼──────────┼──────────┼──────────────────┤ │ 32 │自治区提存公证暂行规│1992.2.14│政府令26号 │已包容于1995年司法部令第38号《提存公│ │ │定│││证规则》 │ ├──┼──────────┼──────────┼──────────┼──────────────────┤ │ ││││被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 │ 33 │自治区发展个体和私营│1992.12.21 │政府令31号 │第9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日自治区人 │ │ │经济若干规定│││大常委会9-22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发 │ │ ││││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代替│ ├──┼──────────┼──────────┼──────────┼──────────────────┤ │ 34 │自治区饲料工业管理办│1992.12.23政府批准│新政函[1992]286号│被2001年3月21日政府令第100号《自治区│ │ │法│1992.12.31畜牧厅发布│新牧饲字[1992]23号│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办法》代│ │ ││││替 │ ├──┼──────────┼──────────┼──────────┼──────────────────┤ │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技术││││ │ 35 │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1992.12.30 │政府令33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 │济承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 │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已包容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 │ 36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1993.1.27│政府令34号 │民共和国公司法》│ │ │办法 ││││ ├──┼──────────┼──────────┼──────────┼──────────────────┤ │ 37 │自治区人才流动争议仲│1992.12.30政府批准│新政函[1992]292号│不适应现实需要,正在制定新的人事争议│ │ │裁规定│1993.2.4人事厅发布│新人法字[1993]18号│处理办法 │ ├──┼──────────┼──────────┼──────────┼──────────────────┤ │ 38 │自治区城市房地产综合│1993.4.12政府批准│新政函[1993]89号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相悖│ │ │开发管理办法│1993.4.26建设厅发布 │新建住字[1993]94号││ ├──┼──────────┼──────────┼──────────┼──────────────────┤ │ │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被1991年1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9 │ │ 39 │督管理办法 │1993.8.21│政府令38号 │号公告公布的《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 ││││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 ├──┼──────────┼──────────┼──────────┼──────────────────┤ │ │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 │ 40 │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1993.11.3│政府令39号 │不适应现实需要 │ │ │法││││ ├──┼──────────┼──────────┼──────────┼──────────────────┤ │ 41 │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1993.11.11 │政府令40号 │已包容于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 │ │ │法│││失业保险条例》 │ ├──┼──────────┼──────────┼──────────┼──────────────────┤ │ 42 │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1994.10.12政府批准│新政函[1994]152号│被2000年7月28日新政办[2000]80号《自 │ │ │施细则│1994.11.7地震局发布 │新震发防[1994]86号│治区地震灾情速报规定》明令废止│ ├──┼──────────┼──────────┼──────────┼──────────────────┤ │ 43 │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1995.12.1发布 │政府令55号 │被2000年8月7日政府令第93号《自治区基│ │ │法│1997.11.20修订│新政发[1997]97号 │本农田保护办法》明令废止│ ├──┼──────────┼──────────┼──────────┼──────────────────┤ │ 44 │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1996.7.29│政府令58号 │其制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督管理办法 │││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 ├──┼──────────┼──────────┼──────────┼──────────────────┤ │ 45 │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1989.10.11发布│政府令9号│与199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施办法│1997.11.20修订│新政发[1997]97号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46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管│1992.6.28发布 │政府令30号 │管理主体已改变 │ │ │理暂行办法 │1997.11.20修订│新政发[1997]97号 ││ ├──┼──────────┼──────────┼──────────┼──────────────────┤ │ │自治区违反渔业法实施│1994.7.2政府批准 │新政函[1994]107号│与2000年11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 47 │办法行政处罚规定 │1994.7.16水利厅发布 │新水政资字[1994]16号│国渔业法》不相适应│ │ ││1997.11.20修订│新政发[1997]97号 ││ ├──┼──────────┼──────────┼──────────┼──────────────────┤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1995.12.12政府批准│新政函[1995]176号│与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 │ │ 48 │理办法│1995.12.26建设厅发布│新建质字[1996]1号│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997.11.20修订│新政发[1997]97号 ││ └──┴──────────┴──────────┴──────────┴──────────────────┘ 2、被1993年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3]1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明令废止的规章(23件): ┌──┬────────────────────────────────┬─────────┬────┐ │序号│名 称│发布文号│ 备注 │ ├──┼────────────────────────────────┼─────────┼────┤ │ 1│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89]22号││ ├──┼────────────────────────────────┼─────────┼────┤ │ 2│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整顿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9]42号││ ├──┼────────────────────────────────┼─────────┼────┤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疆物资管理工作的规定│新政发[1989]44号││ ├──┼────────────────────────────────┼─────────┼────┤ │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钢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89]46号││ ├──┼────────────────────────────────┼─────────┼────┤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粮油政策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决定│新政发[1989]54号││ ├──┼────────────────────────────────┼─────────┼────┤ │ 6│批转自治区经委《关于我区当前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商品积压情况及解│新政发[1989]68号││ │ │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7│印发《关于治理经贸环境、整顿经贸秩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9]73号││ ├──┼────────────────────────────────┼─────────┼────┤ │ 8│批转自治区计委、经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新政发[1989]75号││ │ │项目请示》的通知│││ ├──┼────────────────────────────────┼─────────┼────┤ │ 9│批转自治区商业厅、经贸厅、物资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新政发[1990]20号││ │ │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 │ 1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计划管理搞好流通工作的通知│新政发[1990]34号││ ├──┼────────────────────────────────┼─────────┼────┤ │ 11 │关于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集体商场(店)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1990]100号 ││ │ │》的通知│││ ├──┼────────────────────────────────┼─────────┼────┤ │ 12 │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肉食市场进一步放开后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新政发[1991]41号││ ├──┼────────────────────────────────┼─────────┼────┤ │ 13 │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报告的通知│新政办[1989]11号││ ├──┼────────────────────────────────┼─────────┼────┤ │ 14 │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国营牧场及牧工商肉食产销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1989]21号││ ├──┼────────────────────────────────┼─────────┼────┤ │ 15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协作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资协作串换暂行│新政办[1989]38号││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 16 │转发自治区计委、经委、经贸厅、机械电子工业厅《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出│新政办[1989]80号││ │ │口组织领导的报告》的通知 │││ ├──┼────────────────────────────────┼─────────┼────┤ │ 17 │关于补收棉花生产扶持费的通知│新政办[1989]83号││ ├──┼────────────────────────────────┼─────────┼────┤ │ 18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强我区苹果、梨产运销协调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89]97号││ ├──┼────────────────────────────────┼─────────┼────┤ │ 19 │印发《关于加强区外调入猪肉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1989]103号 ││ ├──┼────────────────────────────────┼─────────┼────┤ │ 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新政办[1990]3号││ │ │办公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21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问题的意见│新政办[1990]32号││ ├──┼────────────────────────────────┼─────────┼────┤ │ 22 │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旅行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政办[1990]47号││ ├──┼────────────────────────────────┼─────────┼────┤ │ 23 │转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新政办[1990]92号││ └──┴────────────────────────────────┴─────────┴────┘ 3、被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明令废止的规章(44件): ┌──┬─────────────────────────┬──────────┬──────────┬───┐ │序号│ 名 称│发布时间 │ 发布文号│备 注 │ ├──┼─────────────────────────┼──────────┼──────────┼───┤ │ 1│自治区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与简易公路暂行办法│1957.10.31 │会交字第1067号││ ├──┼─────────────────────────┼──────────┼──────────┼───┤ │ 2│自治区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1978.12.13 │新革发[1978]421号││ ├──┼─────────────────────────┼──────────┼──────────┼───┤ │ 3│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1980.11.15 │新政发[1980]343号││ ├──┼─────────────────────────┼──────────┼──────────┼───┤ │ 4│自治区《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1.9.28│新政发[1981]260号││ ├──┼─────────────────────────┼──────────┼──────────┼───┤ │ 5│自治区供销系统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 │1981.9.7│新财贸字[1981]47号││ ├──┼─────────────────────────┼──────────┼──────────┼───┤ │ 6│自治区关于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的规定 │1981 │新政发[1981]121号││ ├──┼─────────────────────────┼──────────┼──────────┼───┤ │ 7│自治区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1983.3.14│新政发[1983]40号 ││ ├──┼─────────────────────────┼──────────┼──────────┼───┤ │ 8│关于农牧民个人、联户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工商业户购置载│1983.10.5│新政发[1983]151号││ │ │货汽车暂行办法││││ ├──┼─────────────────────────┼──────────┼──────────┼───┤ │ 9│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暂行管│1984.7.28│新政发[1984]101号││ │ │理办法││││ ├──┼─────────────────────────┼──────────┼──────────┼───┤ │ 10 │自治区关于社会力量举办补习学校(班)暂行管理办法│1984.7.28│新政发[1984]101号││ ├──┼─────────────────────────┼──────────┼──────────┼───┤ │ 11 │自治区关于保护国界标志和边境设施的规定│1984.12.27 │新政发[1984]167号││ ├──┼─────────────────────────┼──────────┼──────────┼───┤ │ 12 │批转自治区标准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暂行│1985.4.4│新政发[1985]48号 ││ │ │规定 ││││ ├──┼─────────────────────────┼──────────┼──────────┼───┤ │ 13 │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1985.6.21│新政发[1985]79号 ││ │ │定》的通知 ││││ ├──┼─────────────────────────┼──────────┼──────────┼───┤ │ 14 │批转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增强企业活力有关│1985.7.12│新政发[1985]90号 ││ │ │规定的实施细则││││ ├──┼─────────────────────────┼──────────┼──────────┼───┤ │ 15 │自治区录像放映点管理暂行规定 │1985.9.2│新政办[1985]163号││ ├──┼─────────────────────────┼──────────┼──────────┼───┤ │ 16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1986.8.5│新政发[1986]84号 ││ │ │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 ├──┼─────────────────────────┼──────────┼──────────┼───┤ │ 17 │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86.12.30 │新政发[1986]147号││ ├──┼─────────────────────────┼──────────┼──────────┼───┤ │ 18 │自治区边境贸易税收暂行办法│1986 │新政发[1986]65号 ││ ├──┼─────────────────────────┼──────────┼──────────┼───┤ │ 19 │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1987.9.10│新政发[1987]99号 ││ │ │》的补充规定││││ ├──┼─────────────────────────┼──────────┼──────────┼───┤ │ 20 │自治区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1987.9.12│新政发[1987]114号││ ├──┼─────────────────────────┼──────────┼──────────┼───┤ │ 21 │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11.18 │新政发[1987]149号││ ├──┼─────────────────────────┼──────────┼──────────┼───┤ │ 22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1987.11.16 │新政发[1987]143号││ ├──┼─────────────────────────┼──────────┼──────────┼───┤ │ 23 │自治区国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1988.5.4│新政发[1988]59号 ││ ├──┼─────────────────────────┼──────────┼──────────┼───┤ │ 24 │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1988.5.18│新政发[1988]69号 ││ │ │行办法││││ ├──┼─────────────────────────┼──────────┼──────────┼───┤ │ 25 │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88.6.1│新政发[1988]75号 ││ ├──┼─────────────────────────┼──────────┼──────────┼───┤ │ 26 │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1988.7.2│新政发[1988]93号 ││ ├──┼─────────────────────────┼──────────┼──────────┼───┤ │ 27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8.8.14│政府令1号││ ├──┼─────────────────────────┼──────────┼──────────┼───┤ │ 28 │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1988.11.23 │新政办[1988]171号││ ├──┼─────────────────────────┼──────────┼──────────┼───┤ │ 29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关于加强粮油市│1989.7.3│新工商字[1989]119号 ││ │ │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 ├──┼─────────────────────────┼──────────┼──────────┼───┤ │ 30 │自治区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规定│1991.1.24│政府令17号 ││ ├──┼─────────────────────────┼──────────┼──────────┼───┤ │ 31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打击倒买倒卖粮票的│1991.3.20│新工商市字[1991]43号││ │ │非法活动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 32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3.25│新政发[1991]34号 ││ ├──┼─────────────────────────┼──────────┼──────────┼───┤ │ 33 │自治区惩治卖淫嫖娼暂行规定│1991.5.1│政府令19号 ││ ├──┼─────────────────────────┼──────────┼──────────┼───┤ │ 34 │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1.11.10政府批准│新政函[1991]156号││ │ ││1991.11.20地矿局发布│新地矿字[1991]434号 ││ ├──┼─────────────────────────┼──────────┼──────────┼───┤ │ 35 │自治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法│1992.3.26政府批准│新政函[1992]61号 ││ │ ││1992.4.6标准局发布│新标法字[1992]49号││ ├──┼─────────────────────────┼──────────┼──────────┼───┤ │ 36 │自治区推进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若干规定 │1992.12.30 │政府令32号 ││ ├──┼─────────────────────────┼──────────┼──────────┼───┤ │ 37 │自治区禁止赌博规定│1992.12.31 │政府令35号 ││ ├──┼─────────────────────────┼──────────┼──────────┼───┤ │ 38 │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1.31│政府令36号 ││ ├──┼─────────────────────────┼──────────┼──────────┼───┤ │ 39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1993.6.7│新政发[1993]55号 ││ │ │合作区内联企业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 ├──┼─────────────────────────┼──────────┼──────────┼───┤ │ 40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进│1993.7.20│新政发[1993]64号 ││ │ │行机构改革举办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办法││││ ├──┼─────────────────────────┼──────────┼──────────┼───┤ │ 41 │自治区经贸委、新疆商检局、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新疆出口│1993.10.8│新政发[1993]85号 ││ │ │棉花管理暂行办法 ││││ ├──┼─────────────────────────┼──────────┼──────────┼───┤ │ 42 │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4.2.14│新政发[1994]13号 ││ ├──┼─────────────────────────┼──────────┼──────────┼───┤ │ 43 │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994.4.12│新政发[1994]41号 ││ ├──┼─────────────────────────┼──────────┼──────────┼───┤ │ 44 │自治区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1994.5.25政府批准│新政函[1994]73号 ││ │ ││1994.6.30公安厅发布 │新禁毒发[1994]46号││ └──┴─────────────────────────┴──────────┴──────────┴───┘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8件) 一、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4.6.10政府令第45号) 删去第九条,即:“为鼓励国有种畜场推广优良种畜,对其给予应征税额30%的减税照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118号) 1.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审核和发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办法》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全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 1.删去第五条中的:“同时还应具备经营成品油进出口业务的能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经济效益好,有良好的国际信誉。” 2.删去第十二条,即:“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其经营的成品油不得进入我区市场。”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十一、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5.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23号)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印章;印章及票据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 2.删去第十条第(五)项,即:“擅自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接受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后,擅自委托、转包他人承印的”,并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3.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收缴其所有票据,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1998.6.16政府令第77号) 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六、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1998.7.3政府令第80号) 删去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自治区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2001.3.12政府令第10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治区范围内销售外省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八、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2.7.19政府令第102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1996年9月2日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经贸商字[1996]214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章经营资格及认定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储罐、铁路或公路专业运输车辆;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的建设布局符合当地、州、市级以上政府(行署)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3.加油站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从事成品油进出口以及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经营权,边境贸易企业必须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有成品油经营权。 第六条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七条为统一全区的成品油市场经营渠道,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批发业务由自治区石油公司和各地、州、市、县石油公司经营,兵团系统内的成品油批发业务由兵团石油公司和各师(局)、团石油公司经营;生产企业及所属“三产”部门不得直接向区内市场批发、零售成品油,包括向企业自办或联营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直接供应成品油;按计划下达的直供油和自用油均不得进入区内市场销售。 对区外成品油市场销售,由自治区石油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独山子石化总厂承担。 第八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所属的各级批发企业,须经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外省、市设在我区的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含有成品油经营项目的企业),须持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局批准文件,经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办理申请立项等有关审批手续,再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凡新建或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地州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立项等各种有关审批手续,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 (四)未经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或地州市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局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的经营; (五)兵团系统的各级成品油批发企业,须经兵团计经委初审,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须经各师(局)计经委初审,再按本条第一、三项程序办理。 第九条凡在我区境内申请成立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经军区(武警部队)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第七、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条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航、兵团等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在系统内自用,不准在系统外销售。 第十一条新疆石油管理局、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独山子石化总厂、自治区石油公司和兵团石油公司,要根据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核定的经销量进行销售。 生产企业的“三产”部门、地方小炼厂生产加工的成品油,产品质量要达到国家统一标准,由石油公司系统收购,不得自销。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区内销售。 第十四条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自治区和兵团各级石油公司以外无区内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兵团各级石油公司只能向兵团系统内供油);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成品油批发企业根据产销衔接计划逐月与生产企业和用户签订供需合同;加油站、零售网点按规定的供应系统与所在地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五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环保、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严厉打击油品走私、贩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贩私油品。 第十七条外贸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边境贸易企业未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的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经批准对外经营成品油的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设置必备消防设施,制订应急灭火预案,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挂牌销售;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经营单位不得搞租赁经营。 第二十一条批发单位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量(按上一年经销总量计算)的10%。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三)参与资源配置; (四)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 (五)调查研究区内外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七)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第八条规定由经营资格认定单位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持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复审不合格或年检期间不能提供复审意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成品油经营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经批准对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和单位,其经营业务的问题要接受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所属军用油料库站的正常管理由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遇经营方面的问题,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新疆军区及其他驻疆部队(武警部队)后勤业务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安全、消防、物价、环保、税收、计量、质量、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职能管理机构的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职能管理机构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条、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注册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营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其行为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以前制定的有关成品油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1年7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02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的;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抽查中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售后服务好; (五)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