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具体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18 施行日期: 1986.10.18 题 注 : (1986年10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1986]89号发布) 全文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贵州经济,除继续执行贵州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外,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以下具体办法: 一、优先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场地、劳务和矿产资源等,并从优收取费用。场地开发和使用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元,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年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收取。外商在我省边远地区投资企业,对自行开发场地的,可在五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劳务费用可比沿海地区低。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我省外汇管理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四、对在我省效益好,创汇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时外汇周转困难,可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 五、外商在我省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三材”和施工力量,并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其所需要的物资。 六、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从优按企业每个职工每月上缴地方财政对职工的各项补贴费40元外(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协议、合同、章程,我省批准机关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处理。不批准的也要给予明确答复。 八、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的有关事宜,由主管部门协调,归口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