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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档案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01:22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档案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03施行日期: 1998.06.03题注: (1998年6月3日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字10 ...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档案科技著作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03

施行日期: 1998.06.03

题     注 : (1998年6月3日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字[1998]1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速档案科学技术的传播,促进档案科技进步,提高档案科技水平,奖励在优秀档案科技著作的编著出版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科技著作指的是: 档案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档案科技专著,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和工具书。

一、学术专著是指作者总结自己在档案科技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

二、基础论著是指作者汇集国内外档案科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理论著作。

三、技术著作是指作者总结档案管理实践中的技术方法和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创新性、理论性,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

四、工具书是指可供寻检、查阅的档案科技工具书(包括手册)。

第三条推荐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励的档案科技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内容上必须有创新,有特色,文字准确,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范化要求;

三、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选题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出版格式等)达到国家《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良好品要求。

第四条优秀档案科技著作的评审条件是:

一、学术专著应对档案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二、基础论著应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受到国内外公认和高度评价。

三、技术理论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档案保护和档案科学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工具书应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采用新内容、新术语、新规范,词条精选,图表简明,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2、在档案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五条优秀档案科技著作奖励等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等奖: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编辑出版质量接近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处于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等奖:稍次于三等奖标准者。

第六条优秀档案科技著作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直接对科技著作的形成和出版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和授奖时均应注明作者或编辑)和主要完成单位:

1、科技著作的作者:指个人或编著集体。

2、科技著作的编辑:指策划编辑和责任编辑。

编辑应对该著作的整体结构提出重大的合理的改进意见,或在创作思路上给作者以重大的启发,并在科技著作中署名。

3、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科技著作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相应的出版社。

第七条推荐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励的优秀档案科技著作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专家评价意见:由推荐部门提供,包括对著作内容、质量等方面的评价,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名。

2、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书籍、报刊中引用、评价该著作的材料复印件或有关单位的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 3篇(件)。

3、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指提供最新版本的档案科技著作样书。

4、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八条推荐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的档案科技著作,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推荐书(甲类)》。推荐程序和评审办法按《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下列图书暂不列入优秀档案科技著作的评审范围:

一、国内外档案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档案史料汇编。

二、社会科学范畴的档案学图书。

三、年鉴、期刊、译著。

四、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档案科技著作。

五、音像、 电子出版物。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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