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9.23 施行日期: 2005.11.01 题 注 : (2005年9月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川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室、售票厅、电影院、体育场(馆)、会堂等公共场所内外设置烟草广告;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公共设施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等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出租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第三条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 第四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