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制定机关: 银川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4.16 施行日期: 2005.06.01 题 注 : (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4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其解释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是指对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所做出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答复。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行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合理; (二)解释内容符合规章的本意; (三)符合本规定程序。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申请,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解释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决定是否解释。 第六条提出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申请和建议,应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文本,并说明需要解释的必要性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的申请或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申请解释建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应予以解释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建议人。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及审查后报送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政报》和政府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对属于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适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市政府法制办解释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十条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具体工作中,发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修改的,应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