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2.14 施行日期: 1999.12.14 题 注 : (1999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1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2011年修正本)》)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