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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3 05:23

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制定机关: 水利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13施行日期: 2000.03.13题注: (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文件水建管81 ...

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3.13

施行日期: 2000.03.13

题     注 : (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0]81号发布)

全文

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下述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下列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国际边界河流、省(自治区)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国际边界河流

(1)澜沧江干流:勐松至南腊河口;

(2)依洛瓦底江水系的大盈江、南苑河、瑞丽江、碗町河,怒江水系的南卡江,澜沧江水系的南览河、南阿河,以及北仑河、披劳河等河流的全部边界河段及国境内十公里河段。

2、省(自治区)边界河流

(1)北盘江:拖长江入江口至宣威市腊龙村;

(2)黄泥河:富源县五乐村至黄泥河口;

(3)曹渡河:罗甸县大国村至曹渡河口;

(4)深圳河:三岔河口至深圳河口。

3、跨省(自治区)河流

东江、北江、贺江、都柳江、右江、汀江、九州江等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十公里河段。

(二)在下列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国际跨界河流

(1)澜沧江(勐松以上)、红河(元江)和怒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依洛瓦底江水系的独龙江,怒江水系的南定河,澜沧江水系的南垒河、南腊河,红河水系的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十公里河段。

2、主要河段

(1)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出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2)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出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窖、三沙口);

(3)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出海口(经石龙、大盛);

(4)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三)除上述指定河段和珠江河口外,在珠江流域、海南省、韩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大型水工程。

二、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四、除上述须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各地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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